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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研究大會:完善程序防止無辜者被精神病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31日 03: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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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強制醫療程序 防止無辜者"被精神病"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2011年年會在成都落下帷幕一種關注

  三天會期200多位學者、專家和實務單位的代表,對此次刑訴法修正草案提出了多個建議。將在下一步修改啟動前形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部門作為參考

  關注焦點對實施暴力的精神病人,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過程中,應規定司法救濟措施,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出現

  昨日,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2011年年會,在成都落下帷幕。來自全國的200多位學者、專家和實務單位的代表,對此次刑訴法修正草案中的多項規定,提出了建議。並將在下一步修改啟動前,形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部門,作為草案修正的參考。

  經過3天的討論,有兩項議題在參會代表中,基本達成了共識:一是要求修改完善對實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一節;二是作為立法宗旨之一,要求將刑訴法第一條中的“保護人民”改作“保障人權”。

  一種關注

  就在本月28日,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起草歷時26年的《精神衛生法(草案)》。而三天以來,刑訴法修正草案中有關對實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措施,也成為了此次年會上,200多位與會人員關注的重點議題。

  昨日,與會專家對3天來的討論議題進行了總結,5個討論小組中的4個,都把對實施暴力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作為了重點關注對象。作為此次特別程序規定中新增設的一節內容,與會代表認為,草案還存在三個問題需要修改完善:

  鑒定啟動權不能被“壟斷”

  控辯雙方都應有啟動精神病鑒定的權利

  刑訴法修正草案規定: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傷,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醫療。

  “是否啟動(鑒定程序),依然是司法機關説了算。”北京大學副教授陳永生説。這次刑訴法修正草案,雖然規定了強制醫療程序,但與之緊密相關的鑒定程序啟動,仍然沒有涉及。

  “我們看到的情況是,一些精神病人因為無法啟動鑒定,而被關進監獄,這是對法律權威的損害。”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閔春雷建議,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控辯雙方,都應有啟動精神病鑒定的權利,才能保證下一步強制醫療程序的正常啟動。

  配套救濟防“被精神病”

  庭審時必須有辯護律師保障當事人權利

  “我們擔心的是,一旦進入強制醫療程序,當事人幾乎沒有申訴的可能。”

  一位參會法官説,目前草案的規定是,由檢察院提出申請,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決定,或者直接在審理過程中,由法院啟動程序。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鑒定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認,發言權也會受限,被採信的幾率也很小。而一旦被強制醫療,送進精神病院,也沒有規定可以保障他的申訴權利。

  “從草案來看,目前的規定是‘有病推論’,法院必須開庭審理,辯護律師必須在場。”閔春雷教授説,程序一旦啟動,犯罪嫌疑人就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的權利該如何保證,應該配套司法救濟措施。為了避免“被精神病”的現象氾濫,法院在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前,必須開庭審理,而庭審時,必須規定有辯護律師在場,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醫生鑒定人應區別身份

  委託鑒定程序等規定要與精神衛生法統一

  “在鑒定一塊,精神病的司法鑒定由省級政府指定醫院鑒定,在身份上和法律效力上都説不通。”

  與會的一位法學教授認為,精神病的司法鑒定,事關是否採取強制醫療措施和犯罪嫌疑人的刑罰問題,如果由醫院和醫生的診斷作為鑒定結果,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而且也可能存在鑒定不實的問題。如果鑒定結果一旦出現問題,實施鑒定的醫生和醫院,又該怎樣劃分責任,追責能否到位,規定都沒有細化。

  有專家指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在病人家屬對醫院診斷不認可的情況下,可以委託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在這一方面,刑訴法應該與之統一。而對於委託程序和監督程序,兩法的規定也應實現統一。

  一種聲音

  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應動態平衡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既然已經寫入了憲法,也可以寫入刑訴法的總則。”一位專家在發言中如是説。

  在五名小組代表的彙報中,4位都提到了刑訴法的修改在保障人權上應該有更多動作。社科院法學所常務副主任冀翔德教授就提出,用“保障人權”替代“保護人民”,寫入刑訴法第一章第一條。

  有小憲法之稱的刑訴法,一直被視為一部在保障人權方面有著重要意義的程序法。所以,從立法指導思想上,許多代表認為刑訴法應該更多地體現對人權的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的楊宇冠教授還將這一點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絡起來,“中央領導人曾多次公開表示會儘快向全國人大提交批准公約的建議,落實公約,刑訴法的修改就是一個很好的契機。”

  在會議的第一天,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也談到,犯罪控制與人權保障應該是動態平衡的,“在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過程中,不能像過去一樣,打擊色彩過重,也不宜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出現放縱犯罪,整治不力的局面。”

  在之前的採訪中,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常務副院長王新清教授曾作過一個形象的比喻:“刑訴法像一把雙刃劍,這邊鋒利一點就偏向保障人權,那邊鋒利一點就偏重於控制犯罪。如何保障兩者的平衡,是刑訴法的最大問題。”

  三天熱詞

  律師偽證罪

  多數專家認為,修正案第42條將偽證罪的犯罪主體確立為“辯護人和其他任何人”,使控辯雙方的權利失衡,並且此類犯罪的定罪標準和訴訟程序還應細化。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對於此項規定,部分與會代表認為給予偵查機關的權限過大,偵查過程脫離監管,可能導致變相羈押以及刑訊逼供。

  公訴案件和解

  目前規定可公訴和解的案件範圍狹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賠償上的爭議頗多,造成審判壓力過大,司法資源浪費,許多代表建議增大和解範圍,應該包括可能判死刑等嚴重刑罰的案件。記者 肖翔 陸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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