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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冷漠”批判與“見死不救”立法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9日 1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光明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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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佛山“小悅悅”事件,讓輿論沸騰,千夫所指皆是“18路人冷漠”。隨之而起的,是關於“見死不救”立法的大討論大呼籲,目的是“拯救中國人最後的道德良心”。

  這樣的呼籲,無疑是站在道德高地,佔盡了話語權,氣貫長虹、義正詞嚴,不容置喙。個人稍有猶豫置疑,就有站錯隊、面臨被眾人指摘“道德冷漠”的尷尬與危險。

  其實,即使僅從“小悅悅”事件本身而言,儘管群情憤慨,也應允許輿論的洶湧口水之下存有異樣的聲音表達,這樣的聲音是理性思考的結果,會讓我們有所醒悟。即“18路人”未必都是出於“冷漠”而棄小悅悅于不顧,有人很可能是壓根都沒有意識到或注意到小悅悅的存在。

  據新聞報道,當時事發地的場景是:傍晚、下雨、陰雲密布、天空灰暗、路燈不開、聲音嘈雜。稍具攝影攝像器材常識的人都知道,我們現在從視頻錄像中所看到的清晰畫面應是視頻增益放大N倍的結果,當時的肉眼可視環境效果只是視頻效果的幾分之一,很可能模糊一片,肉眼根本無法分辨清楚。沒有確鑿證據能證明18路人都是親眼目睹現場,且監控視頻也無法記錄18路人的表情和內心活動。因此,輿論無視肉眼與光學分辨率的巨大差異以及光學視頻的局限性,強説“小悅悅倒地18路人視而不見、見死不救”便過於擅斷,一味地批判“18路人冷漠”,實乃語言暴力和無厘頭。

  輿論基於事實不清的信息誤導進行道德譴責與批判,並且基於這種道德譴責的過度或無厘頭,不管社會良知是否尚存、公眾道德是否真正淪喪,生發“拯救中國人最後的道德良心”的偽命題,進而呼籲“見死不救”立法,這種輿情的鼓噪本身就是無厘頭。

  除此,“見死不救”入法本身,實踐中亦缺乏可操作性,非但要取證證明“見”而不“思”救,還面臨如何依法懲治並取得良好法律、社會效果的難題,比如因害怕承擔見死不救的法律責任,人們對他人的危難避之唯恐不及,個個躲得遠遠的,對此非但難以依法懲治,還帶來社會道德水準的降低,有違立法本意。

  而從倫理的角度,將“見死不救”立法,以法律取代道德,更是荒謬。心存不忍,悲天憫人、見死要救,本是良善之人基本的道德情感使然與需要,孟子有雲:“不忍之心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孟子 梁惠王章句上》)用法律取代道德,幾千年傳統美德倫理及人性本能於今須以法律的強制與威懾來維繫,讓我們情何以堪?

  從法理的角度講,法律只是規範最底線的道德,即“不去做什麼”,所謂“你的權利2011-10-28止于我的鼻尖”,個人自由只要不侵犯他人自由便是合法的、受保護的,見死而救等見義勇為行為本是美德,不是法律義務,宜提倡而不宜強制。除了特定義務人群間(如警察對市民、醫生對病人),“見死不救”對普通公民而言只是道德問題,沒有主動傷害到他人權益,不受法律規範,將“見死不救”立法,尤其課以刑罰制裁,突破了法律與道德的邊界,是無視德治的法律萬能論的體現。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法律不懲治不道德,但可指引激勵美德善行,如立法鼓勵保障“見義勇為”。如果混淆法律與道德,以法律取代道德,道德問題法律化、刑法化,法律無處不在,無所不能,人們將動輒得咎,甚至動輒獲罪入刑,最終的惡果是讓所有人失去“免於恐懼的自由”,公民權利與自由不保,則人將不人,國將不國。這樣的場景,你希望看到嗎?(符向軍)

熱詞:

  • 道德冷漠
  • 見死不救
  • 道德情感
  • 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