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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擬合同免除己責 太原法院撤銷其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7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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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10月27日電 (趙靜 通訊員 王勇)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27日稱,該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房地産商“霸王條款案”,判決撤銷房地産商的“霸王條款”。

  2007年,原告張某購買了被告某房地産公司建設中的兩套房屋,雙方約定交房日期為2009年1月1日,後房地産公司未能按約交房,張某了解到該房地産公司在建的房屋五證不全,遂要求房地産公司退還購房款。

  2009年11月14日,該房地産公司向張某提供了兩份由其預先擬定的空白“退房申請”,退房申請的內容為,“本人購買了某房地産公司兩套房屋,因本人急用錢原因,特申請退房,返還本人所交房款,本人不再追究房地産公司的任何責任”。

  為儘快拿到退房款,張某填寫了這兩份退房申請,隨後後房地産公司將張某的購房款全部退還。

  張某認為,雖已拿到房款,但房地産公司讓其填寫的“退房申請”是格式條款,其要求“本人不再追究房地産公司任何責任”的條款顯失公平,是免除該房地産公司責任的“霸王條款”。

  隨後,張某便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該“本人不再追究房地産公司任何責任”的條款。

  經審理後法院認為,張某雖在兩份退房申請上簽字並領取了購房款,但這兩份退房申請是由房地産公司事先擬定好的,其中的“本人不再追究房地産公司任何責任”是免除該房地産公司責任的條款。

  而且,張某作為購房者,相對於房地産公司是弱者,作為弱勢的張某為儘快拿到購房款只能在兩份退房申請上填寫,這並非是張某真實意思的表示,且該房地産公司佔用張某購房款2年有餘,卻僅將購房款退還張某,明顯顯失公平,故依法判令撤消了兩份退房申請中“本人不再追究房地産公司任何責任”的條款。(完)

熱詞:

  • 霸王條款
  • 張某
  • 房地産公司
  •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