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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稱防“過度娛樂化”不只限制娛樂節目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1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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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26日電 廣電總局近日下達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管理的意見》,廣電總局發言人表示將從四個方面界定“過度娛樂化”,從2012年1月1日起,34個電視上星綜合頻道要提高新聞類節目播出量,同時對部分類型節目播出實施調控,防止過度娛樂化和低俗傾向。

  廣電總局發言人稱:“電視節目過度娛樂化問題並不是簡單指節目類型,而是節目創作傾向問題。因此不能把防止過度娛樂化簡單地理解為要限制娛樂節目。

  對於如何界定“過度娛樂化”,發言人表示從四個方面進行衡量:

  一、功能原則

  我國廣播電視是黨和人民的喉舌工具。在廣播電視具有的新聞宣傳、輿論引導、文化教育、社會服務和審美娛樂等多重功能中,宣傳教育應作為主功能放在首位。雖然不同的節目形態其功能有所側重,但即使是娛樂節目,也應堅持寓教育、認知、審美于娛樂之中,達到教育引導、愉悅身心、陶冶情操的目的。凡是追求娛樂至上,忽視思想內涵,排斥審美追求,拒絕承載社會責任、主流價值的,應當屬於過度娛樂化。

  二、元素原則

  有些電視節目從主題定位、類型劃分上雖然不是娛樂節目,但在節目創作過程中,過多添加了娛樂元素,結果喧賓奪主、娛樂氾濫,沖淡了原有主題,淹沒了節目的理性精神和人文情懷。比如職場招聘節目,本是為群眾搭建求職平臺、傳授職場經驗的服務類節目,但有的節目中求職人員的才藝比拼、主持人嘉賓的插科打諢佔據大量節目時間,使其認知功能、服務功能退居其次。這樣的情況應屬過度娛樂化。

  三、效果原則

  看一個節目是不是過度娛樂化,要看其最終傳播效果,是主題積極、格調健康,能夠振奮精神、愉悅身心,還是以吸引眼球和提高收視率為主要目的,追求淺層次情感宣泄和快感滿足。比如矛盾調解類節目的出現,本意是為了解決矛盾,但是有的節目卻熱衷披露隱私緋聞,展示陰暗心理,甚至為了製造看點,故意挑起、激化矛盾衝突,最終效果不是化解矛盾、引人向善,而是滿足一些人窺私圍觀、幸災樂禍的心理,對人們價值觀形成誤導。這樣的節目應屬過度娛樂化。

  四 總量原則

  目前我國共有上星綜合頻道34個,此外還有一些少兒、動畫、外宣、少數民族語言等上星頻道。無論有多少頻道,從觀眾的角度看,最終只能通過一塊熒屏收看、一個遙控器選擇。如果在每晚黃金時間,有一半頻道都在播出PK選秀、遊戲狂歡、家庭衝突等娛樂性較強的節目,必然讓觀眾感到滿眼都是娛樂,電視臺成了大舞臺。單個節目可能過度娛樂化的問題並不十分突出,但娛樂性較強的節目過於集中時,總量上就會呈現過度娛樂化傾向,就需要加以調控。

  發言人表示:“近年來電視節目形態發展變化很快,新節目類型層出不窮,從定義和概念上很難完全、精確、周延地概括出過度娛樂化的種種表現,很難窮盡過度娛樂化節目類型,很難準確地永久性地劃定需要調控的節目範圍,只能在原則上加以把握,需要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努力提高對《意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實質的理解能力,提高對多樣化節目類型的分析判斷能力,根據各地實際和廣播電視節目發展變化新情況,創造性地做好調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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