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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破冰”背後的法律之憂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6日 0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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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14日,雲南省曲靖市陸良縣發生鉻渣污染,工人為腳下28萬多噸鉻渣“蓋房”。 青揚 攝

  ■ 核心提示

  10月19日,由“草根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獲得在曲靖中院立案。這被環保組織稱之為里程碑意義的公益訴訟案件。

  前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也首次明確了公益訴訟主體,“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

  但有法律界人士對此提出擔憂,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團體”絕大多數是官方和半官方性質。修正草案可能會將多數“草根組織”擋在公益訴訟門外。

  本報記者 金煜 北京報道

  10月19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收到雲南曲靖中級人民法院送來的立案書。

  這起案件是首例由“草根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並獲立案的案件。

  此前,由民間“草根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均未被受理。

  前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確公益訴訟主體,“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這份草案,民間社團人士認為,他們今後提起公益訴訟將不會再受限。

  但有法律人士提出不同意見:法律上的“社會團體”是經民政部門登記確認,而民間社團組織大多沒有這個資格。

  公益訴訟“破冰”

  公益訴訟原告之一自然之友負責人稱,“拿到立案書之前,我們不抱希望”

  今年4到6月,雲南省曲靖市的陸良化工廠發生了多批次鉻渣非法、轉移傾倒事件,經過媒體曝光,成為影響很大的污染事件。

  9月中旬,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與曲靖市當地環保局共同作為三位原告,狀告雲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和陸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一個月後,曲靖市中院終於受理該案。

  此前,只有一例環保社團作為原告提出的公益訴訟得到受理並勝訴,那起案件原告帶有官方性質,是環保部主管的中華環保聯合會。

  之前不少草根環保組織提出公益訴訟,往往都過不了法院“立案”這一關。

  “在拿到立案書之前,我們對是否被受理不抱預期。”10月25日,自然之友總幹事李波説,這次案件受理本身,對諸多草根環保組織來説就是一大鼓勵。

  10月25日,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説,鉻渣污染事件公益訴訟立案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歷史性突破,也是我國無利益相關者提起公益訴訟的一個良好開端。這次訴訟的受理和審理的實踐,必將對我國正在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産生深刻影響。

  前日,在提交審議的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擬首次賦予社會團體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

  草案增加規定: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環保局:給政府添亂

  曲靖環保局稱,他們作為原告是被環保組織拉過去的

  今年曲靖的鉻渣污染事件曾引起環保部重視。

  環保部要求,在當地企業進行污染擴散防治措施、對被污染的非法傾倒場地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等任務之前,暫停雲南省曲靖市全部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沒辦法,把我們也拉過來當成原告了。”10月25日,曲靖環保局喬姓科長説,他們此前沒有進行過公益訴訟,沒有經驗。

  他認為,不打官司也可以,但起訴到法院“出發點是好的,但反過來是給政府添亂”。

  夏軍説,他們經過法院建議,出於取證等方面考慮,將當地環保局拉來作為原告。

  “自然之友”等組織在今年8月到曲靖進行調查,認為其長期在南盤江邊非法堆放及處置鉻渣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當地存放了15萬噸的鉻渣,對南盤江的污染擴大到附近的農田和農民。

  10月25日,自然之友參與該項目的負責人楊洋説,他們了解到當地兩個村子出現了較高的癌症患病率。

  “如果勝訴了,我們會幫助政府介入後期的環境治理,在法院要求下,進入企業監督。”李波説,之所以要動用法律措施,是覺得環境污染的行政處罰手段過弱,他們希望借助司法力量進行環境監督。

  公益訴訟屢訴屢駁

  此前試點的環境法庭,多數遭“零案件”尷尬

  公益訴訟是我國和全球很多國家都存在難處的訴訟。

  2008年,無錫、貴陽和昆明首先成立專門的環境法庭,但普遍出現“無米下鍋”的現象。

  去年,昆明環保局將某違法排污企業告上法庭獲勝訴,但除此外,昆明環境法庭出現“零上座率”的情況。

  2008年,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就雲南陽宗海污染事件提出公益訴訟,但被謝絕。

  去年,重慶綠色志願者聯合會對國電陽宗海發電公司二氧化硫減排不力提出公益訴訟,也未被受理。

  昨日,曲靖鉻渣污染案原告,重慶綠色志願者聯合會的律師夏軍説,區分公益還是私益,主要看訴訟的目的是什麼。

  他説,如果是為解決不特定公眾和人群的利益問題,維護社會公眾及消費者的利益,那就是公益訴訟。

  而像渤海溢油污染案中,漁民提起的訴訟是為維護他們的私益,那仍是私益訴訟。

  10月24日,法律專家王剛橋説,公益訴訟屢訴屢駁的主要原因是,據現行的民訴法規定,原告主體要求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一條款明確排除無直接利害關係人的訴訟權,也事實上否定了公益訴訟。

  直到去年,一起公益訴訟案打破“零”紀錄。

  去年年底,中華環保聯合會狀告貴陽一造紙廠排放工業污水獲得勝訴,這是全國首起由社會團體發起的公益訴訟勝訴案例。

  10月25日,李波説,雲南省高院一直推動環境法庭試點工作,不久前,雲南省高院在一次會議紀要中明確表示,支持保護環境的社團組織提出公益訴訟。這也成為其決定發起此次公益訴訟的原因之一。

  當日,曲靖中院新聞中心相關負責人説,雲南省一直重視環境保護,去年,繼昆明專門設立環境法庭後,曲靖市也設立了專門的環境法庭。這個案子也會轉交給環境法庭辦理。

  這位負責人説,鉻渣污染議案只是曲靖每年3萬個案件中的一個,他們不會因為其社會影響大而傾向誰。

  草根組織或將被拒

  民訴法修正草案明確社會團體可提起公益訴訟,但法律人士認為多數社團組織未經民政部門正名

  不過,對於這次民訴法修正案草案所指的“社會團體”,律師和環保界存在不同判斷。

  “這次修正是一次倒退。”環境律師夏軍説,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會團體”,應是按法律含義界定的,並非人們普遍認為的“社會組織”概念。

  目前,民政部下屬的民間組織管理局給四類組織下發證書,其中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達到一定會員數,經過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都可以申請成為“社會團體”,但夏軍説,目前,大部分獲得“社會團體”證書的組織,都是官辦的社團組織,比如環保部辦的中華環保聯合會。

  “草根性質的民間組織,註冊社會團體很難。全國只有少數幾個。”夏軍説,此次曲靖鉻渣公益訴訟中的兩個原告,“自然之友”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則是“少數幾個”民間社會團體。

  “若按民訴法修正草案的規定,此類的案件就可能對‘自然之友’關上大門。”夏軍説,這次訴訟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複製、推廣,讓全國其他的NGO都可以做原告,但在新的訴訟法下,這個目的將難以實現。

  但自然之友總幹事李波不認同這個看法。

  他認為,訴訟法修訂案中的“社會團體”,並非指登記時所拿的證書名稱,而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指除政府和商業組織之外,其他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包括了目前拿著“民非單位”證書的大部分社會組織。

  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對草案中的“社會團體”進行定義。

  夏軍説,如果真想給民間組織公益訴訟權利,那就應該打消民間社團的顧慮,在法律條文上明確,否則將一竿子打跑很多人。

責任編輯:見紅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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