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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人 權益期待精細照料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6: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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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特約評論員 傅達林

  以往的治理經驗甚至表明,行政立法與地方立法的精細化與否,往往構成國家法律能否正確有效實施的關鍵。

  從“開胸驗肺”到“毒蘋果”,從雲南水富“怪病”到深圳農民工塵肺,此起彼伏的職業病維權事件,凸顯出我國職業病防治之困。在這種背景中,《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提交審議,更加引人關注。

  職業病防治法修改,無疑應把保障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草案強化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尤其是擬規定無法確定勞動關係的職業病患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這有助於化解法律判斷標準之外的職業病人的生存困境,體現出立法對職業病人權益的細緻化保障。

  生活中,勞動者患職業病後診斷難、維權難的問題十分突出,他們不僅遭受著工作導致的病痛折磨,而且還忍受著合法權益難受保護的不公。尤其是近年來,大量農民工以臨時工、季節工等身份代替正式職工從事職業危害嚴重的工作,他們流動性大,多工作在中小型企業,勞動關係不固定,缺乏相應的法律風險意識和職業病防範常識,很少簽訂勞動合同,有的當病情得到診斷時,原來的用人單位早已解散或倒閉。

  著眼于這種特殊背景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草案就未確定勞動關係的職業病人作出規定,以強化政府社會救助義務的方式,實現對其的幫助和關懷,不失為民生立法的價值體現。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一個條款的增加,能否在普遍意義上為廣大邊緣性的職業病人提供權益保障?推而言之,一部宏觀層面法律的修改,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改變當前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困局呢?

  無論是就未確定勞動關係職業病人的救助,還是職業病人的權益保障,都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國家層面的立法至多只能提供抽象化的指引,諸如對用人單位防治責任的規範,對行政機關執法監管的強化,抑或是對地方政府救助義務的設定,在具體的操作上都有待於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細化和延伸。以往的治理經驗甚至表明,行政立法與地方立法的精細化與否,往往構成國家法律能否正確有效實施的關鍵。

  例如,根據現有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規定,只有納入該目錄的疾病才能被診斷為職業病。而關於未確定勞動關係的認定,提出救助申請的具體條件等,也都有待於地方立法的細化。

  所以,在推動指引性立法的同時,更應關注制約維權末端的細節性立法,在具體操作環節確立起企業的防治責任和政府的監管職能。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病人
  • 勞動關係
  • 職業危害
  • 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