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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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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違背本人意志作診斷,住院治療實行自願規則,並規定了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10月24日,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為嚴格設置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而受到侵害,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復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規定。

  近親屬可將疑似患者送診

  受國務院委託,衛生部部長陳竺作了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説明。陳竺介紹,為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有必要儘快制定精神衛生法。

  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院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疑似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且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執業醫師,在72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住院治療實行自願規則

  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規則,同時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對第一種情形,經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可以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實施住院治療。

  對第二種情形,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經復診、鑒定仍需要住院治療的,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不同意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執行。

  嚴格復診、鑒定程序

  為了保證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

  一是區分不同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情形,規定了兩種復診制度。

  因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療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復診,醫療機構應當指派初診醫師以外的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復診,並在5日內作出復診結論。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或者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選擇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其他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承擔復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復診,並在5日內作出復診結論。

  二是規定了兩次鑒定制度。

  對復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應當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該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草案還規定了保證鑒定意見客觀公正的程序要求。

  同時,草案明確規定,復診結論或者鑒定意見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責任編輯:見紅蕊

熱詞:

  • 住院治療
  • 復診
  • 診斷
  • 醫療機構
  • 自願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