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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修改擬規定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審終審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3: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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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昨天初次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金額5000元以下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公眾將可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等重要內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多處增加與現實情況相符合的數字化應用的方式,比如,證人如果不能出庭作證,可通過視頻傳輸技術作證,“電子數據”也作為證據的一種等。

  >>訴訟權利

  法院不立案7日出裁決

  【草案】 現在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起訴難,到法院去起訴但是遇到不給立案的情形。

  針對這種情形,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明確“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做出裁決書,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生效判決書向公眾開放

  【草案】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同時,進一步明確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

  【解讀】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公開制度是審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公開裁判文書對於提高審判質量,而且對於法的解釋和對於判決的理解具有重要意義。要求判決書中,將判決的理由、判決的結果要寫明白,又可以查閱,這樣當事人就可以監督法院,提高審議的質量。

  首度增加行為保全制度

  【草案】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産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解讀】 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解釋,現行民事訴訟法有財産保全的制度,但沒有對行為保全問題作出規定,增加行為保全的規定後,比如侵害知識産權的案件,要在起訴之前禁止侵權人再進行某種行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種行為,以制止侵權發生,防止損害過大,就是行為保全。行為上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的保全增加進民事訴訟法中,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項制度和措施。無論是財産保全還是行為保全,當事人都可以提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的,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提出保全。

  5000元以下擬一審終審

  >>簡易程序

  【草案】 民訴法草案首次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解讀】 目前,我國涌現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小額民間借貸、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以及小額財産損害糾紛等小額案件。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為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並借鑒國外好的做法,可以就促進作用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設立小額訴訟制度。

  法院“不公” 檢察院提建議

  >>法律監督

  【草案】 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草案還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因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並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民訴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法實行法律監督。

  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舉證制度

  法院出具“證據”收據

  【草案】 當事人的舉證制度對於查明事實、適用法律至關重要。對於當事人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即“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並要求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以及收到日期,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針對有的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為拖延訴訟不及時提供證據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賠償拖延訴訟造成的損失、不予採納該證據。

  【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的規定雖然不是那麼剛性,但畢竟是作出了規定,有進步意義。法官可以在這些措施裏,選擇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罰,或者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予採納。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

  鑒定人將可出庭作證

  【草案】 當事人可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其中,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而對於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其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解讀】 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原來的民訴法對於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程序沒有作出規定,現在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一點很重要。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鑒定人作出鑒定意見,蓋上印章,但是鑒定人不出庭。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規定,現在要求鑒定人出庭,其鑒定意見是要質證的,如果不出庭,該鑒定意見就不予採納,這個規定還是有一點力度的,因為證據和鑒定意見都至關重要。

  >>執行程序

  執行通知要立即執行

  【草案】 修正案草案強化了執行措施。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産的情況,增加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轉移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解讀】 據了解,“執行通知”是在法院執行前,先告知當事人法院即將執行的一項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避免使用強制措施。然而這一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當事人接到執行通知後,往往不履行義務,而是轉移財産逃避執行,針對此弊端,草案作出下發通知即立即執行的規定。

  而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通過另啟訴訟等方式逃避執行的情況,擬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針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産,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草案規定,將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1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金從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從而進一步強化對妨礙民事訴訟人強制措施。

  ■修改

  證人不能出庭

  或可視頻作證

  【現行】 現行民訴法規定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草案】 修正案草案規定了不能出庭的四大條件,即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而對於不能出庭作證如何送達證詞,修正案草案除了規定可以通過書面證言提交以外,還規定了可以通過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與此同時,比現行民訴法更詳盡的是,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現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法院依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訴訟文書新增

  “數字化”送達

  【現行】 限行民訴法中對於訴訟文書送達的規定,其中如果受送達人或者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送達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當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草案】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一種方式,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也視為送達。

  此外,這種利用當下數字化科技手段的方式還體現在其他方面。比如,修正案草案規定,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並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中證據的種類也增加了“電子數據”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