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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1: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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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提出“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草案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鑒定人員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受國務院委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了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説明。他表示,目前實踐中突出的精神衛生問題之一,是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草案提出,違反本法規定,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於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礙司法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意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4日開始首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根據草案,中國將立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記者呂諾、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