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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嶽陽農行3349萬存款被放高利貸 6年無法追回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2日 07: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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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怪我當時貪圖高息,但你説錢存到銀行裏都不保險,還有什麼地方是保險的?”在湖南長沙做生意的劉夢後悔莫及。2005年11月,當時朋友介紹他存到中國農業銀行湖南嶽陽分行德勝分理處(以下簡稱“農行分理處”)的550萬元,在他存款後沒幾天就被人取走,至今無法追回。

  後來他才知道,有此遭遇的不止他一個人,有的損失達上千萬元。他們分別將農行分理處告上法庭,沒想到案子一拖5年多,至今無果。

  2011年10月18日,被騙儲戶之一王夢飛告農行分理處的案子開庭,劉夢也從長沙趕來旁聽。其他儲戶的案子將陸續開庭。

      錢存到指定的銀行,馬上就能拿到高額利息

  2005年11月,劉夢經人介紹認識了在中國銀行長沙某支行工作的易偉。易偉跟他説,岳陽農業銀行的一個朋友年底前有存款指標完不成,讓他幫著攬一些儲戶,可以付高額利息,日息千分之四,只需要存一個月,過了年就可以拿。面對這麼高額的回報,錢存到銀行又是零風險,劉夢心動了。不久後,他便從長沙趕往岳陽,到了易偉所説的農行分理處,並且“他告訴我説到右手最裏面的櫃臺辦理”。開戶後,劉夢將多年的積蓄轉入新開的賬戶中。他做夢也沒想到,他前腳把錢存進去,後腳就有人把錢取走了。

  取錢的人叫張政欽,是岳陽幾家公司的負責人。2005年9月,張政欽經朋友介紹與易偉認識,稱自己企業資金流動緊張,急需融資還貸和盤活生産經營,希望易偉幫他融資。經雙方協商約定,易偉同意並負責從長沙市籌集資金,要求張政欽支付日利率千分之五的高額利息,按照約定將資金存入張政欽指定的銀行,在張政欽規定的時間內,存款人不到銀行查詢和支取,存款人開戶時不設密碼,開戶後向張政欽提供存摺戶主身份證複印件和存摺賬號及戶名等信息。資金一到賬,張政欽應立即向易偉支付規定期限內的利息,然後由張政欽自己想辦法支取使用存入銀行的資金。

  幾天后,劉夢確實拿到數十萬元的利息,不禁心中一陣激動。實際上,此時他已經掉入一個無底洞。同時掉下去的還有王夢飛、劉翌、張賁陽、孫蘭霞(現名孫銘含)及長沙一方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等儲戶,涉及資金共3349萬元。

  在儲戶們將款項存入銀行後,張政欽即按照日息千分之五的標準支付了首期利息共260萬元給易偉,易偉按照千分之四支付給另一仲介人210萬元,仲介人再將利息轉付給各儲戶。

      銀行工作人員配合,無須存摺身份證便輕易支取上千萬元

  劉夢怎麼也想不通,按照銀行相關規定,5萬元以上的大額取款就必須本人帶存摺和身份證方能支取,自己的錢存到銀行,存摺和身份證一直在自己手中,怎麼會被人輕易取走呢?

  農行分理處的業務員張玲將這個不可能變成了可能。張政欽在與易偉達成協定後,便找到張玲,稱自己的朋友借給其一筆資金,但要匯入銀行,希望張玲在無存摺的情況下憑儲戶身份證複印件和賬號,幫忙取出這些錢。張玲答應幫忙,於是,上述人員存款都被指定到“右手最裏面的櫃臺”,辦理業務的正是張玲。

  在儲戶把錢存入銀行後的當日或次日,張政欽自己或指使司機曹其來到農行分理處,將儲戶姓名、賬號、金額等信息寫在紙條上,連同儲戶身份證複印件夾在一個舊存摺內遞給張玲,張玲則通過手工輸入儲戶信息的方法,違規為張政欽辦理取款。

  實際上,此時張政欽的幾家公司都已是負債纍纍。到2005年8月,其幾家公司尚欠金融機構貸款1億多元。2005年11月至2006年年初,在張玲的協助下,張政欽以高息為誘惑,“融到”資金3349萬元。這些錢,張政欽多數用來歸還其欠債。他用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不斷借錢,最後終於無力歸還。

  2009年9月22日,張政欽被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最判處有期徒刑15年,罰款30萬元。張玲犯集資詐騙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罰金5萬元。

  宣判後,二人提出上訴。2009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爭議:儲戶的錢到底該誰來還

  兩名詐騙者被判刑,但儲戶們的數千萬元該向誰要?他們紛紛將農行分理處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存款及利息。然而,訴訟一波三折,就在案子要有眉目時被中止,一直到今年才陸續開庭。

  以孫蘭霞的案子為例,經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孫蘭霞在農行分理處先後存入550萬元並取得了農行分理處開具的活期儲蓄存摺,該存單在形式上是真實合法的。但這筆資金實際上被張政欽取走,因此本案並非一般存單糾紛,而是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於違法借貸,出資人、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岳陽法院認為,孫蘭霞收取的100萬元高額利差應衝抵本金,判決農行分理處償還孫蘭霞本金450萬元及利息11200元。

  一審判決後,農行分理處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高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農行分理處上訴,維持原判。

  此時,孫蘭霞以為自己的錢終於可以拿回來了,沒想到農行分理處又提出再審,湖南高院又裁定將本案發回岳陽中院重審。岳陽中院以張政欽涉嫌經濟犯罪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為由中止訴訟。這一中止就是近兩年。儲戶們不明白,刑事案件早在2009年11月就已經終審,為何到2011年此案卻一直遲遲不能恢復審理?

  直到今年9月,這一系列案件才又重新開庭。在10月18日的法庭上,雙方就案件定性發生激烈爭執。農行分理處一方認為,這些儲戶們與張政欽合謀進行非法借貸,形成地下錢莊,獲取高額利息,卻將風險轉嫁給銀行。儲戶們存錢是假,借錢是真,在這個過程中,銀行是受害人。而張玲雖然在操作上有違規之處,卻是按照借貸雙方的意見行事,因為張政欽在取款前向張玲出示了他與易偉的協議,所以可以認為儲戶們指定了用款人。

  儲戶方認為,易偉與張政欽的協議,儲戶們從來沒有看到過,也不能代表儲戶的意見。實際上,儲戶們將錢存到銀行,在取款前已經喪失了對存款的支配權。農行分理處方面也承認儲戶的存摺是真實的,也從未否認其存摺的合法性,“既然是真實、合法的存摺,為什麼不能收到法律的保護?”

  對於農行分理處認為“儲戶與張政欽合謀進行非法借貸,卻將風險轉嫁給銀行”的説法,儲戶們認為不符合事實,其目的是推卸和轉嫁責任,“儲戶們想獲取高息不假,但其把錢存到具有高度信用的銀行,無疑是希望在沒有風險的情況下獲取高息,哪想到存在銀行的錢也會不安全,如果沒有銀行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儲戶存在銀行的錢是根本不會被非法轉出的。”

  法庭表示,將待系列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後,共同商議,作出判決。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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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政欽
  • 分理處
  • 銀行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