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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門:法定節假日不能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6日 1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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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慶長假過了大半,有些加了班的勞動者反映單位不會全額支付假期的加班費,而是以節後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這3天法定假日裏,採用事後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國慶7天長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過,我省和長沙市本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暫未出臺。

  在某餐飲企業打工多年的陳先生也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碰上有人情味的老闆中秋節這樣的傳統節日可能會發一些過節費,至於加班費,這個真沒有。”

  不過,即使加班費的支付情況並不理想,卻很少有勞動者主動維權。因擔心被解雇,在“飯碗”與“加班費”之間,大多選擇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