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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盼活體捐腎給至親 臺法務部門史無前例討論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03日 16: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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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0月3日電 據“中央社”報道,台灣一死刑犯鄭金文想在槍決前先捐腎給姐姐,苦等“法務部”點頭。臺“衛生署”2日建議,鄭金文若以戒護就醫方式,可以指定捐腎給姐姐,摘腎手術、檢驗、住加護病房的費用,由健保負擔。

  據媒體2日報道,2011年6月9日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的鄭金文,日前向台北看守所申請活體器官移植,理由是他擔心長期洗腎的姐姐身體不好,如果等他槍決死亡後捐腎,恐怕緩不濟急;不過,“法務部”因史無前例,得再開會討論。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死囚生前活體捐腎,參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條文,指定捐贈對象可為夫妻、父母、祖孫、手足、叔侄、甥舅、岳父母等五親等內的最近親屬,因此,可以指定捐給姐姐。

  石崇良説,受刑人不是健保的保險對象,如果受刑人要活體捐贈,首先要“法務部”同意受刑人戒護就醫,前往醫院摘取器官;依照健保給付規定,非保險對象的器官捐贈摘取手術、檢驗、住加護病房等醫療費用由健保負擔,健保不支付一般病房費用。

  他並指出,如果死刑犯死後捐贈器官,則進入器官捐贈分配體系,只有在捐出2個以上器官時,其中1個才能指定捐贈對象;假設鄭金文捐出2枚腎,其中1枚就可指定捐贈給姐姐,捐贈費用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