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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人員出賣3600名業主信息資料 6人被刑拘(圖)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30日 1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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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坦言,由於目前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産生分歧。

  今年3月,一份涉及本市3600名小區業主個人信息的文檔,被人公佈在互聯網上。1個多月後,警方破獲了這起網上洩露他人信息案,6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記者日前從普陀區檢察院獲悉,這起案件已審查結束,檢察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這6人提起公訴。

  “3600”只是冰山一角

  22歲的陳某是某廣場的商鋪銷售,正是他,在今年3月,將這份高檔樓盤業主信息文檔公佈在了網上。事實上,這3600條個人信息只是陳某掌握的資料中的“冰山一角”,當時他手頭上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資料數量高達36萬條。陳某究竟是如何獲得這些個人信息的?這還得從2009年説起。

  2009年,此案中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趙某因“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浦東新區法院判刑。當時,趙某的電腦被收繳,相關數據也被司法機關沒收。今年3月,他刑滿釋放後,為了賺錢,決定重操舊業。他通過QQ找到了第3名犯罪嫌疑人陽某。今年26歲的陽某是一家裝潢公司的法人代表,2009年10月,他曾花500元錢,向趙某購買過一個名為“裝修資料”的文件夾,裏面有“08公寓、09別墅、09公寓”3個子文件夾,約36萬條業主個人信息,信息內容包括業主的姓名、房産地址、手機、固定電話、房屋面積等。

  今年3月,趙某以兩套群發軟體為交換,重新從陽某手中拿回了這批個人信息。同時,陽某又以200元的價格,將這批信息轉手賣給了陳某。最後,陳某出於“資源共享”的考量,將其中部分內容上網。

  離職之前撈上一票

  警方在對以上3名嫌疑人展開調查時,從他們的通訊和網絡內容中,發現了另外3名嫌疑人的“蛛絲馬跡”。今年3月,某地産公司銷售人員張某接到了一名陌生男子劉某的電話。26歲的劉某是一名“職業”個人信息倒賣者,他給張某打電話,詢問能否買到業主資料。

  當時,張某正想辭職,見有利可圖,便打算在離開之前撈一票。她在家中私自用公司經理的賬號登錄公司網頁,非法下載獲取綠地布魯斯小鎮一、二期的業主信息1400余條。隨後,張某找了一名中間人,並讓此人化名“陳飛”,與劉某交易,以6000元的價格,將這批業主資料賣給了劉某。

  劉某的另一個信息來源是第6名犯罪嫌疑人辛某。辛某是某裝潢期刊的員工,兩人彼此交換了包括金山、黃浦、徐匯等高檔樓盤在內的業主信息,共1.3萬餘條。

  罪名認定存在爭議

  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陽某、趙某3人,圍繞“裝修資料”文件夾中的3個子文件夾進行非法買賣、轉讓交換等,應當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和辛某互相交換信息,手段具有非法性,也符合此罪的構成。

  但對張某行為的認定則存在爭議。根據刑法規定,新增的罪名有“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這兩項。其中前者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張某是地産公司售樓處的職員,雖然其行為從形式上具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的表現,但張某供職的單位並不屬於以上這些公共服務機構。承辦本案的檢察官傾向於認定張某的行為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6名嫌疑人都是“80後”,其中趙某、劉某和辛某都是“職業”信息倒賣者。劉某被抓獲後,警方從他的電腦裏發現了海量的個人信息。

  司法實踐三大困惑

  對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法律條文表述如下:……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

  但由於目前缺乏相關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3個困惑:

  首先,如何理解獲取方式的非法性。竊取、騙、搶等毫無異議是非法的,那麼購買、交換、贈送、網絡下載、拾得呢?檢察官認為,只要不是合法取得,即可理解為“非法取得”。而所謂“合法取得”,指公共服務部門或者公權力部門在提供服務時依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其次,何為“情節嚴重”?是以個人信息的數量來判斷,還是以獲取個人信息的次數,又或者以造成的危害來判斷?衡量的標準又是什麼?

  最後,如何甄別信息真偽?如果收購的個人信息是虛假的,也就不會洩露他人隱私,行為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但逐條鑒別信息真偽難度太大,且結果沒有代表性。

  檢察官提醒

  普陀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唐敏表示,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性,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所具有的信息價值和經濟價值不斷增加,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和利用越來越容易,隨之出現了公民個人信息遭到不當收集、惡意使用、非法洩露等社會現象。

  因此,無論是行使社會管理職權的政府部門、受委託行使一定行政職能的組織,還是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對在工作中利用某種程度的“公權力”收集到的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應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規範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妥善保管,合法使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被非法洩露、獲取和使用,對所屬從業人員要加強教育、管理。(記者 徐軼汝)

責任編輯:朱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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