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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聯合公安法院出臺意見封堵交通案處罰漏洞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5日 03: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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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讓終身禁駕的肇事者再上路

  長沙望城:聯合公安、法院出臺意見封堵交通肇事案處罰漏洞

  本報訊(記者湯維駿 通訊員何鳴 唐龍海) 被判刑後應當終身禁駕的交通肇事者,時隔一年後竟然又獲得正規機動車駕駛證,再次交通肇事。如何讓這樣的"馬路殺手"不再上路?9月15日,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檢察院聯合轄區公安局和法院出臺《關於規範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文書送達工作的意見》,完善刑事判決執行機制,杜絕此類情況的再發生。

  2010年,望城區檢察院在審查一起交通肇事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史德福曾于2006年被法院認定交通肇事罪(肇事後逃逸),並被判處有期徒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屬終身禁駕。但2006年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史德福,于2007年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辦案檢察官經調查得知,交管部門在沒有掌握史德福第一次交通肇事犯罪的情況下,又給其發放了機動車駕駛證。2010年3月4日,望城區檢察院向交管部門發出糾正意見,交管部門及時糾正,並提出希望建立相關工作聯絡機制,徹底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隨後,望城區檢察院及時與轄區公安局、法院溝通聯絡,對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問題進行認真調研,發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違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者無法落實終身禁駕,存在處罰漏洞。在辦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公安機關是案件入口,檢察機關是審查監督者,法院是案件出口,但法院僅負責對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無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而有行政處罰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掌握不到交通肇事案件判決情況。

  為了不讓終身禁駕的肇事者再上路情況發生,望城區檢察院會同公安局、法院就交通肇事案件法律文書送達問題出臺了專門意見。意見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全程掌握交通肇事案件的辦理情況,在交通肇事案件判決生效後的五日內獲得法院的判決書,並依據法院生效判決和檢察機關生傚法律文書及相關規定對肇事者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封堵處罰漏洞。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案件
  • 交通肇事罪
  • 法院認定
  • 終身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