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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榆林一處礦權被強佔 最高法調解遭當地否定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1日 10: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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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最高法院的調解書(中國之聲記者 白宇/攝)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中國之聲關於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不能按法定的辦”的報道播出後,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有網友認為這是榆林市中院司法不獨立的典型案例。與此同時,又有陜西神木縣的村民向記者反映説:其實榆林中院“很獨立”。

  這樣矛盾的定義,理由卻很讓人啼笑皆非——説榆林中院“很獨立”,竟然是因為“榆林中院可以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調解書,拒不執行陜西省高院的執行指令。”面對這樣無奈的現實,村民們只能踏上漫漫維權路。

  榆林中院駁回村民維權訴求

  執行員簽署裁定書 否定最高院執行指令

  陜西省神木縣是全國百強縣,也是是遠近聞名的富裕縣,但神木縣李家溝村民卻告訴記者,這裡貧富差距巨大,像他們這樣的窮人依舊度日艱難。

  李家溝村民代表楊秋亮:我們雖説住在金山上,但住的都是窮人。你聽人家説是神木有煤礦的地方都是富人,都是有錢的老闆,實際上,我們這地方都是窮人。

  楊秋亮介紹,李家溝村原本不算窮,90年代初,李家溝村委會在距村數百米的大貝峁山下,興辦了一家集體煤礦並將煤礦承包給本村村民經營。但沒幾年工夫,煤礦的採礦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莫名其妙的變更到了煤老闆王文學的名下。此後,村民們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調解書。調解書中寫道:“王文學認可神木縣永興鄉大貝峁煤礦的採礦權由神木鎮李家溝村民委員會享有。李家溝村委會同意王文學經營該礦至2013年9月30日止”“王文學承包期限屆滿時,將神木縣永興鄉大貝峁煤礦及相關生産經營證照交還神木鎮李家溝村民委員會。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8年9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神木縣神木鎮李家溝村民委員會與王文學侵權糾紛一案,指定由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本裁定為終局裁定。”3個月後,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李家溝村民委員會申請執行王文學一案沒有具體執行內容”,予以駁回。

  李家溝村民代表楊秋亮:最高院的調解書上明確寫的是採礦權是李家溝的,以後就一直不執行,什麼也沒給我們辦,營業執照,採礦證這些都沒給我們辦。

  榆林中院領導:執行員無資格做出裁定

  在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上記者看到,簽署人為“執行員王建明”,但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某領導明確表示,執行員王建明根本沒有資格做出裁定。

  榆林中院執行局領導:實際他就不能署名,應該署審判員的,他沒有審判職稱。

  記者:他有什麼職稱呢?

  榆林中院執行局領導:他啥也沒有,他叫執行員,實際上沒有任命,他更不是審判員。

  記者:那麼,王建明以執行員的名義發出的民事裁定書是否具備法律效力呢?

  榆林中院執行局領導:這應該就是違法辦案,他不具備辦案資格,不能辦案。

  此後,最高院執行局發出督辦函,要求陜西省高院儘快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于2009年7月底前報告最高院。陜西省國土資源廳致函省信訪聯席辦,提出“2009年9月15日前辦結神木縣大貝峁煤礦採礦權變更登記。”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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