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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索賠律師團詳析案情 仍無成功受理案例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20日 0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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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康菲,真的無法可依嗎?

  渤海溢油索賠律師團詳析案情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李妍︱北京報道

  “告康菲,註定是一場硬仗!”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法律服務機構團隊成員、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賈方義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這樣説道。

  “告康菲,註定會改寫歷史。”曾參與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第一案——“塔斯曼海輪溢油案”的上海萬錦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方告訴《中國經濟週刊》。

  雖然“理想很豐滿”——國家海洋局曾表示,按照相關標準進行索賠評估,其金額可以很大,甚至在理論上“上不封頂”,但“現實卻很骨感”——已有數個公益組織、社會團體和當地漁民“狀告”康菲,截至記者發稿之日,仍沒有成功受理的案例。

  9月,籌備已久的“中國律師團”——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法律服務機構團隊終於披掛上陣了。律師團的誕生意味著拖延已久的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終於從事故處理進入了善後賠償階段。但是,他們面對的將是“傲慢的”美國康菲國際石油有限公司(下稱“康菲”)、漫長的訴訟索賠程序,以及我國生態索賠方面並不健全的法律法規。

  誰能告康菲?

  自8月16日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民事賠償程序啟動以來,就有多批養殖戶開始委託律師向天津海事法院、海南省高院、青島海事法院等遞交訴狀,並有多個公益組織和社會團體提請公益訴訟,可都被各種理由駁回了。

  “有的表示要逐級上報,有的表示不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有的要求延緩起訴。”賈方義説,他非常清楚,前景並不樂觀,可他仍願意執著下去,因為,“我希望能推動環境公益立法。”

  難點之一就是誰能告康菲?

  “我當然有資格,我們養殖廠的水都被污染了,今年養的蝦和海參都減産了一半,周邊別的養殖戶也都減産了一半以上,我們現在已經有200多個養殖戶,養殖廠4萬畝左右。”河北省樂亭縣的養殖大戶張福秋對《中國經濟週刊》介紹説,他準備了“充分的材料”,以為索賠會非常順利,但是萬萬沒有想到,會因“舉證不足”而無法受理。

  接受張福秋等人委託的律師團成員高重陽告訴《中國經濟週刊》,“舉證不足”主要有兩點,無法證明損失和無法證明損失關聯。“很多養殖戶都沒有往年的産量證明材料,所以損失也難以估算。”高重陽認為,康菲應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證明我們的損害事實和他們的污染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為了確認索賠數額,高重陽已經和她的團隊與國家海洋局進行溝通,並與國家農業部漁業局取得了聯絡,希望通過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獲得權威的鑒定報告。

  “這是我們唯一的希望,如果有鑒定報告,可能就贏了,如果沒有,就告不下去了。”張福秋有些失落,他不明白,“為什麼明擺著的事情,就告不了它?”

  曾處理過類似案件的周方則認為,該案的前景還是比較樂觀的,因為從8月起,國家海洋局就聯合七部委成立了溢油事故調查組,並先後4次開展調查工作,獲得了大量數據。“這些數據材料非常重要,對接下來的訴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當年,塔斯曼海輪溢油案索賠之所以進展困難,一大漏洞就在於取證不夠迅速、準確,這次的案件顯然是吸取了教訓,相信結果也會好很多。”

  但周方指出,除了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受損漁民,公益組織和社會團體是不能通過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入訴訟渠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只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擁有起訴康菲的權利”,“只有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結成訴訟同盟,共同維權才是可行的,通過公益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訴訟來索賠,希望非常小。”周方認為,可以把受損漁民、農民等相關各方的利益都統一起來,通過“同盟軍”的方式共同訴訟,將增加勝算的幾率。

  康菲該賠多少?

  7月6日,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發生一個月後,國家海洋局舉行通報會,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表示,根據相關法規,該事件可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海洋管理部門還將代表國家對責任方提出生態索賠的要求,這個數額我相信會遠遠多於20萬元。”

  “太輕了!”這個數字引起了公眾的質疑。

  最高20萬元的判罰,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得出的,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規,都缺乏詳細的賠償責任內容。

  “具體的賠償金額是多少?很難估算。生態環境破壞是一種影響範圍大、受損主體多、時間延續性長的行為,索賠額度很難界定,量化數據的支撐也非常困難。”周方指出,海洋污染的賠付困境只是中國環保類訴訟困境的冰山一角,缺乏明確的賠付標準使得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遲遲難以建立。“這也是康菲如此傲慢,對於建立賠償基金並不積極的根本原因。沒有明晰的懲戒標準嘛!”

  因此,受害人和當地政府反而位居被動,在索賠的過程中將付出極大的成本來完成證據蒐集工作和索賠金額確定工作,而責任人則可以以“不服”為名,推翻之前的所有證據,要求重新核查。

  在這樣一個漫長、費力的“拉鋸戰”中,索賠方反而成為了弱勢群體。據周方透露,在2002年,馬耳他籍油輪“塔斯曼海輪”與中國大連“順凱一號輪”在天津渤海海域碰撞,“塔斯曼海輪”大量原油泄漏,儘管天津市海洋局與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分別索賠達9479萬元與1785萬元,但最後僅在庭外調解獲得百萬元的調查費用。

  在索賠金額已成難題的情況下,賈方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先追究康菲的“刑事責任”。“康菲從違規操作到惡意隱瞞和欺騙,以及對中國海洋石油資源的掠奪和破壞性開採的方式,包括它放任渤海灣環境污染,導致影響日益擴大,已經造成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應啟動刑事調查程序,迅速介入該事故的調查。”

  “在塔斯曼海輪溢油案時,沒有啟動刑事調查,這也是我們比較弱勢的表現,如果在該案中能有新的突破,這將會影響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周方認為,啟動刑事調查不失為一種“強勢解決問題的辦法”。

  沒“法”,怎麼索賠?

  隨著索賠事件的逐步推進,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在損害賠償標準、範圍及程序上的模糊地帶被逐漸暴露出來,立法滯後的掣肘令“中國律師團”心有餘而力不足。

  據周方介紹,在墨西哥灣漏油事故發生後,美國司法部門曾以《清潔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瀕危物種法》等數部法律為根據,追究英國石油集團公司的責任,並要求索賠和懲罰,相較之下,我國的法律體系則明顯薄弱。

  不過,該案的處理還可通過另一個途徑。1999年,我國加入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2000年,該公約在我國生效。

  該公約2000年修正案中還提到:“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損害責任限額和基金的賠償限額”,合計金額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超過89770000特別提款權(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産和記賬單位,亦稱“紙黃金”)。

  周方認為,該公約在塔斯曼海輪溢油案中就曾起到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作用,成為索賠程序中的重要佐證,在該案中亦可發揮重要作用。但他也擔心:“該公約主要針對船舶污染損害,是否適用於鑽井平臺溢油損害就要看中方律師團對公約條文的解讀能力以及法庭判罰的開放程度了。”

  據悉,國家海洋局已經完成了《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的起草工作。周方表示,“雖然離發揮效力還有一定的距離,但是,這讓我們看到了希望,我們也期盼該草案能夠在大家的推動下通過特別渠道加快頒布實施的過程,能夠成為渤海灣蓬萊19—3溢油事故的最大轉機。”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産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七十三條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議定書》

  第六條

  1.當船舶所有人在事件發生之後已按第五條規定設立一項基金並有權限制其責任範圍時,則:

  (a)對上述事件造成的污染損害提出索賠的任何人不得就其索賠對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財産行使任何權利。

  (b)各締約國的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應下令退還由於對該事件造成的污染損害提出索賠而扣留的屬於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財産,對為避免扣留而提出的保證金或其他保證也同樣應予退還。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索賠第一案:“塔斯曼海輪”溢油案

  2002年11月23日馬耳他籍“塔斯曼海輪”與中國大連“順凱一號輪”在天津渤海海域發生碰撞,導致“塔斯曼海輪”所載的205.924噸文萊輕質原油入海,溢油擴散面積從18平方公里至205平方公里波動變化。

  2004年12月經國家海洋局授權,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訴狀,要求“塔斯曼海輪”的船主英費尼特航運公司和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為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進行賠償,索賠金額為 1.7億元。

  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共計4209萬元:其中包括海洋環境容量損失750.58萬元,調查、監測、評估費及生物修復研究經費245.23萬元;賠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1500余萬元;賠償遭受損失的 1490名漁民及養殖戶1700余萬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上訴至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年,該案終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1513.42萬元人民幣。由於該案包含10個案件,其中由天津市海洋局最終就海洋生態損害獲賠的金額,並未為外界所知。

  該案成為首例由我國海洋主管部門依法代表國家向破壞海洋生態的責任人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要求的案件,亦成為迄今國內就海洋生態破壞事件作出的首次判決。

  2007年以該案為基礎,國家海洋局發佈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對海洋生態損害的評估程序、評估內容、評估方法和評估要求作出了初步規定。

  渤海灣油田溢油事故回顧

  6月4日、17日

  蓬萊19—3油田B平臺、C平臺發生溢油事故。

  7月5日

  國家海洋局正式披露溢油事故,認定康菲為事故責任方;稱溢油導致周圍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類水質海水下降到了劣四類。

  7月6日

  康菲中國公司與中海油首次召開發佈會,稱溢油已得到有效控制。

  7月13日

  國家海洋局勒令溢油的B、C平臺停産。

  7月28日

  國家海洋局要求康菲做到“兩個徹底”,責令其在8月31日前徹底封堵溢油點。

  8月10日

  國家海洋局稱康菲清理油污延誤、清污不力,並要求其對公眾道歉。

  8月11日

  中海油公司致歉,稱將監督康菲清污。

  8月12日

  康菲承認B平臺附近又出現兩處溢油點,稱罩油罩罩錯了位置。

  8月16日

  國家海洋局正式提出將聘請律師團隊對康菲提起公益訴訟。

  8月19日

  國務院7部委組成聯合調查組,聽取康菲和中海油關於事故情況的彙報。

  8月20日

  康菲承認在C平臺發現9處海底油污滲漏點。

  8月31日

  康菲向國家海洋局提交了渤海溢油情況報告。

  9月1日

  國家海洋局核查康菲石油報告及封堵溢油源情況;康菲承認尚未完成油污清理工作。

  9月2日

  國家海洋局責令蓬萊19—3油田全部停産。

  9月6日

  康菲稱已按要求停止蓬萊油田231口井作業。

  9月7日

  國務院聽取蓬萊溢油處理彙報,康菲宣佈設立渤海灣基金。

  9月12日

  中海油同意康菲公司封堵溢油方案並將監督實施。

  9月14日

  國家海洋局監測發現:蓬萊油田仍漏油,每日均發現小範圍油帶。

  當心康菲再忽悠

  鍾經平

  9月12日,康菲再度披露了溢油原因,但對於國家海洋局作出的調查結果似乎並不認可。

  此前,國家海洋局發佈調查結果,稱此次渤海溢油事故是人為責任事故。而康菲12日談到蓬萊19-3油田B平臺溢油時則表示,“這是該油田已知的第一次海底滲油事件”;對於C平臺溢油,康菲認為,“礦物油油基泥漿泄漏是由於鑽井作業期間鑽遇油藏中的未預見高壓帶。”

  從6月4日事故發生迄今的100多天裏,據媒體不完全統計,康菲石油至少撒了9次謊。

  最典型的一次是,8月31日,在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完成“兩個徹底”的大限之日,康菲于當日向國家海洋局提交了報告,並對媒體表示,他們已經遵照國家海洋局的指示,徹底完成了“各項要求”,但兩天過後,康菲的謊言再次被事實戳穿。之後,康菲員工“我們就是騙你的,騙你的”的言辭,再次激怒公眾。

  就在9月2日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中國的蓬萊19-3全油田停鑽、停注、停産之後,康菲中國立即在其官方網站公告稱,康菲將就溢油事件設立基金。

  半月之前這一承諾,令受害漁民、令沿海百姓、令全中國人民都在憂慮中翹首期待。他們期待:這筆基金到底有多少?什麼時候到位?災民能受償多少?這筆錢夠不夠海洋治污?……

  如今,半月已過,康菲再沒有就設立基金一事發表任何意見。

  面對公眾的急切心情,康菲要麼是沉默,要麼是顧左右而言他。這不免讓人懷疑康菲此前表態的誠意,或許是迫於國家海洋局的嚴裁,為了自身利益又用了緩兵之計,再次忽悠了受害百姓,忽悠了中國人民。

  國家海洋局責令其三停後,康菲對媒體表示,溢油事故發生前,蓬萊油田的産量正不斷攀升,預計2011年達到産量高峰。2010年,蓬萊19-3油田的日均原油凈産量為5.6萬桶。康菲持有的蓬萊19-3油田權益,約佔該公司年度全球總産量的3%。停産無疑是巨大損失,康菲為了能夠儘快恢復生産來個先表態再説,也就不足為怪。

  值得注意的是,康菲表態時強調,該基金的設立旨在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承擔公司應盡的責任並有益於渤海灣的整體環境。有關該基金的設立與運作,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將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及該油田合作方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配合。

  中國在海洋環境保護上,法律還很不健全,倘若按照中國法律來設立基金定會受到局限。專家認為,“渤海灣基金設立無法可依,過分依賴基金風險太大,但索賠訴訟已有法律依據。”建立與運作基金,康菲又把合作夥伴中海油拉了進來,此乃康菲的精明。康菲表面上態度誠懇,但實際上為其拖延和敷衍埋下了伏筆。

  資料顯示,近10年間,康菲在美國本土也深陷多起環境糾紛,分別被路易斯安那、華盛頓、佛羅裏達等州和地區法院判決賠償,或被政府部門責令罰款,或與聯邦及州政府達成和解協議,共計償付67862萬美金。看來,康菲在美國“乖順”,皆因法律嚴苛和政府嚴裁。

  去年,就在英國石油公司(BP)承諾用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後,美國政府仍于去年底就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提起訴訟。根據美國《清潔水法》,若BP最終被判定負有完全責任,還將面臨超過210億美元的罰金。

  對於康菲的賠償問題,我們無法與美國類比,但既然已經認定為人為責任事故,我們能否學習一下美國政府,諸如採用行政處罰、依法訴訟、和解協議等方式進行索償,讓康菲的表態不再成為忽悠公眾的謊言。

  值得欣喜的是,我國《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條例(草案建議稿)》日前已經完成。該《條例》可能會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基金的設立責任方、保管方、受益方以及運作模式等作出明確規定。希望該《條例》能加緊出臺,讓康菲此前設立基金的申明儘快成為諾言。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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