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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黑名單"將實現聯網 中國反腐機制日臻完善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9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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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道,被稱為“黑名單”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將於今年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這標誌著我國檢察機關反腐敗工作制度與機制的日臻完善,對預防職務犯罪及商業賄賂等多發、高發犯罪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作為一項旨在防患未然的制度設計,“黑名單”制度追求的是犯罪預防與治理的“白目標”。雖然制度的基礎條件已經成熟,但制度目標的實現仍有諸多因素亟需關注。

  其一,制度之規制範圍需延伸拓展。目前,行賄犯罪檔案的範圍雖已由社會經濟生活的少數領域擴展至全部領域,但仍局限于法院生效判決的範圍,導致大量的行賄人游離于系統之外。作為受賄犯罪的對合犯,行賄人在司法實踐中被法院判處刑罰的比率遠低於受賄人,使得相當一部分行賄行為成為司法機關明知的“黑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賄犯罪檔案的完整性與準確性。

  實踐中,由於行為程度、情節的差異,導致各行賄人不同的司法處理結果。但從行賄行為的本質看,這只是量的不同而非質的差異,並不能據此否認其行為的同質性,而將眾多同質行為排除在外,顯然不利於制度目的的實現。因此,要充分發揮制度的效能,應將系統予以合理擴容,既包括經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情形,亦包括檢察機關認定行賄犯罪但不起訴和受賄人已定罪但行賄人未作為犯罪處理等各種同質情形,如此則有助於提升系統的覆蓋面與威懾力。當然,具體技術處理上可以考慮予以分類錄入,並根據行賄情節、程度的差異予以不同的處置方式。

  其二,制度之執行需配套機制保障。作為一種對行賄人的資格罰,“黑名單”制度影響的是行為主體的誠信評價與市場信譽,並對其進入市場予以一定的限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恰是市場主體生存發展的致命要害,也正是該制度能夠發揮巨大威懾力的根本原因。問題在於,良好的制度更需要良好的執行,所謂知易行難,制度從紙面落到實處著實不易。“黑名單”制度能否發揮預期效果,除檢察機關自身努力外,尚需相應職能管理部門和機構對於該制度的運用與支撐。

  由於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只是一個備查系統,缺乏完備的配套強制機制,實踐中各地執行的效果不盡相同。一些地方未對行賄人的市場準入資格進行嚴格乃至必要的限制,使系統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更有甚者,少數地方出於地方保護的目的,有意將該制度架空,對本地和外地企業區別對待,進而導致制度失效。而“黑名單”本身並不屬於刑罰,市場準入更是行政權的範疇,檢察機關對此不能也無法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因此,為使制度功能得以有效發揮,需完善相應的行政配套制度,將行賄檔案查詢制度融入各行政審批環節,必要時可以使之成為相關行政行為施行時的前置程序。只有“黑名單”制度真正成為社會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並被妥善地運用,其效果才能更好地實現。

  其三,制度救濟需要合理設置。作為一份全國聯網的行賄“黑名單”,提高行賄成本與風險,讓行賄者付出更多的代價,其意義自不待言。但在提升背信悖德行為社會成本的同時,也應注意把握合理的限度,不能過於苛嚴,否則將無法排除可能淪為“酷刑”的風險,進而走向制度正義的反面。在當前的社會體系中,體制機制不健全與各種潛規則的存在,使得行賄行為種類龐雜,有的是挂靠單位行賄而企業擔責,有的是員工為業績而採取的個人行為,有的是行賄後早已主動歸正等等,如此情況千差萬別,很難通過一項制度窮盡所有的可能。

  鋻於此,作為合理的制度設計,應該賦予規制對象一定的救濟權,允許其申訴與改正。對於規制對象的合理要求應予採納,這樣才能使制度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與自我糾錯能力,避免制度過於剛性的缺陷。同時,作為以預防犯罪為追求的制度設計,也應該是促人向善與給予出路的制度。如行賄人今後確為社會作出了重大貢獻,並切實整頓和糾正了違法經營方式,可以考慮給予其適當的減免處理,即賦予制度合理的退出機制。如同刑罰在執行過程中尚有減刑、假釋,對於“黑名單”的適當輕減亦不為過。如此,不但可以體現制度抑惡勸善的指引與教育機能,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制度成本與標簽效應的影響。

  事實上,由於傳統與現實的諸多原因,相當一部分行賄人既是賄賂犯罪的實行者,也是某種意義上的受害人。因此制度對其應實行懲罰的區別化對待,輕其輕者、重其重者。在密織制度網絡的同時,對於初犯、偶犯及情節輕微者可以給予一定的寬緩,以免懲罰畸重,而對於多次行賄、重大行賄及情節惡劣者,則可以給予期限更長,條件更嚴厲的市場禁入制裁,以彰顯國家治理賄賂犯罪的力度與決心。

  由懲防並舉逐步走向預防為主,是防治犯罪的必然進路。作為承載了社會厚望的“黑名單”制度,應一如我們黑色的眼睛,以寬廣、真實與理性的視角去追尋犯罪防治的光明前景。(撰稿人丁英華)

責任編輯:劉禛

熱詞:

  • 黑名單
  • 行賄犯罪
  • 懲防並舉
  • 反腐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