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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狀告鐵路局要求退還退票費 降價後原告撤訴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6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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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武漢9月16日電(記者田豆豆)9月15日晚,鐵道部宣佈自9月25日起,旅客火車票退票費標準下調至車票面額的5%收取。16日,湖北籍公民徐建國正式向武漢鐵路運輸法院提出撤訴請求。此前,徐建國曾因被收取原票面額21%的退票費而狀告武漢鐵路局,意在促進鐵道部儘早對《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中有關退票費20%的條款進行修改。徐建國説:“本案原定於9月27日開庭,但鋻於鐵道部此次主動下調退票費,本案的訴訟目的已實現,所以決定撤訴。”

  2011年7月11日,徐建國購買了7月16日武漢至鄭州的D142次動車一等座車票一張,票價191元。7月15日,徐建國因故改變行程,所以到火車站退票窗口退票,被收取退票費40元,佔購票款的21﹪,比當時鐵道部規定的20﹪還多收1﹪。徐建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武漢鐵路局在交付火車票時即與自己建立了運輸合同關係,自己退票屬於單方要求解除運輸合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自己是距離動車開車的前一天辦理退票手續並解除運輸合同關係,也就是説,武漢鐵路局在運輸合同解除之時損失尚未發生,這時就直接要求自己承擔虛糜的損失顯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7月25日,徐建國向武漢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武漢鐵路局,要求其立即返還自己的40元退票費。錢雖然不多,但討的是個“説法”。9月6日,武漢鐵路運輸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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