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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5日 2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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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加強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9月15日電(記者陳菲、胡浩)《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將於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務院制定《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條例》確立了哪些主要制度?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針對太湖流域特殊情況規定具體措施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條例》的出臺,可以歸納為“三個需要”:

  一是保障太湖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太湖流域位於長江三角洲地區腹地,跨江蘇、浙江、上海等省市,人口密集、經濟發達,資源環境壓力很大,通過立法加強太湖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對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流域生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是鞏固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成果的需要。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2008年,國務院批復《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正式啟動了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2010年,國務院又批復了《太湖流域水功能區劃》。幾年來,太湖流域飲用水安全、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各項工作都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了鞏固水環境綜合治理成果,有必要通過立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各項措施規範化、制度化。

  三是更好地執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需要。與其他流域相比,太湖流域在自然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上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在不與上位法抵觸的前提下,按照“高標準、嚴要求,採取更有力、更堅決的措施”的精神,針對太湖流域特殊情況規定一些更有針對性的具體措施,確保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更好地落實。

  拆除、關閉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和垃圾場

  問:飲用水安全是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大事,《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將飲用水安全放在突出位置:

  一是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確定水源地,劃定保護區,建立保護區日常巡查、監測制度,拆除、關閉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和垃圾場。

  二是建立供水安全應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建設能保證7天正常供水的應急備用水源,推進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供水項目建設。

  三是規範供水安全事故應對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組織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段要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發現水質異常時要立即採取預防控制措施,並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