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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意見 易混淆商標不予註冊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4日 03: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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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音”也能註冊商標;防止“傍名牌”的侵權行為有了新的規定——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

  此次意見稿對現行商標法有哪些修訂?為什麼做出這些修訂呢?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家。

  申請、註冊多元化

  數字、顏色和聲音都能註冊商標

  與現行商標法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商標註冊類型,允許註冊“聲音”。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外交學院國際法係副教授萬霞認為,“聲音”屬於“非傳統商標”,將其列入商標申請註冊範圍,既適應了新生事物申請註冊商標的案例日益增多的現實,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種體現,因為“非傳統商標”在世界範圍內已較為普遍,如在國外香水氣味也可申請註冊商標。

  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吳永恒指出,商標是商品標識的來源判斷,把“聲音”列入註冊範圍,是對日常生活的經驗總結。比如諾基亞開機就跳出其特定音樂,我們就認定這是專屬於諾基亞的標識。

  防止侵權嚴格化

  法定賠償上限由50萬元提至100萬元

  與現有商標法相比,此次意見稿多管齊下,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一是預防違法、侵權行為的發生。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商標異議主體的範圍。按照現行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此次意見稿則把異議主體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防止異議濫用的發生。

  萬霞指出,如今存在很多“傍名牌”惡意申請商標的現象,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損害消費者權益。雖然現有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是該規定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對這類案件的管理陷入無法可依的困境。

  此次意見稿增設了“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合同、業務往來、地域關係或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不予註冊”和“申請註冊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註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兩條規定。同時根據修改條文可以看出,意見稿突出強調“近似商標”的判定要以一般公眾注意力為標準,這些都可以防止一些較為明顯的搶注行為和侵權行為。

  二是加大對違法、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吳永恒表示,現有商標法對商標侵權人的處罰較輕,商標侵權行為屢有發生。為此,意見稿第六十四條增設規定,對5年內兩次以上侵權的加重處罰;第六十七條提高了法定賠償上限,即由現有的“50萬元以下”提高到“100萬元以下”。這些修改彰顯了政府部門對商標侵權的打擊力度,有利於維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商標註冊人
  • 商標法
  • 商標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