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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未提高個稅起徵點 被指對抗中央政令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3日 10: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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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9月1日開始施行,個稅起徵點從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據報道,在上海、福建廈門、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稅務部門仍然按2000元起徵個稅,而上海更是出現了2000元起徵點和3500元起徵點的雙重標準。面對質疑,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稱,由於軟體沒有升級更新,只能先按2000元起徵個稅。而按照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的權威解釋,9月份領取的工資均應該按照3500元的起徵點進行徵收。就此,記者今天進行了採訪。

  雙重標準?

  謝小姐是上海一家企業的白領。9月5日發工資後,她的好友向她提及,8月份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較上月少扣了70多元。而謝小姐卻發現,自己拿到的工資條扣稅數額仍和上月一樣。“我和朋友工資差不多,為何扣稅不一樣?”在詢問財務後,公司會計告知她,扣稅是經過地稅局批准的。謝小姐心中不禁産生疑問,難道所得稅減除有“兩個版本”?

  在北京,徐先生在9月5日收到自己的8月份工資時也發現,到手的8月份工資竟然和7月份是一樣的,並未增加。根據徐先生提供的工資條,當月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後為6554.4元,按照2000元的起徵點,應納稅額為4554.4元,需繳納的個稅為4554.4乘以15%減去125,等於558.16元。而根據新個稅法,新的起徵點為3500元,應繳納稅額為3054.4元,個人所得稅為3054.4乘以10%減去105,等於200.44元。也就是説,按照新舊個稅法,徐先生需繳納的個稅相差357.72元。

  令人費解的是,對於何時開始按照3500元起徵點徵收個稅,不同地稅所的解釋截然不同。對於多交的這300多元個稅,徐先生致電分管其單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稅務所,得到的答覆為8月份工資9月份發放仍需要按照舊的個稅法進行納稅。而北京市第二涉外稅務所工作人員給出的答覆是,9月1日後所取得的工資都是按照新個稅法納稅。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指出:單位在9月發放的不管哪個月份的工資均應適用新個稅法。某些地方稅務局的做法明顯與新個稅法相悖。對此,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岳樹民認為,這種做法與新稅法相違背,“只要是9月份得到的收入,都應該按照新稅法執行”。

  把多收的稅退回來!

  據報道,最近多個地方稅務局以軟體沒有更新為由仍按2000元起徵個人所得稅。據上海市一家公司的財務主管介紹,9月份工資按2000元起徵個稅,是由於上海市地稅局的軟體和平臺沒有跟上新個稅法實施完成更新。在廈門,也面臨著類似的狀況,由於軟體沒有升級,不能適應新個稅法的網上報稅的操作,地方稅務局也按照2000元起徵個稅。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新舊個稅法的銜接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9月1日以前已經有了明確解釋,這就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6號公告。為保證新舊個稅起徵點的無縫銜接,國家稅務總局曾多次發文,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認真貫徹執行相關規定,切實優化納稅服務。有評論人士指出,調整個稅起徵點,是回應和照顧低收入群體和工薪階層的一項惠民政策。部分地區或以軟體沒有更新升級為理由推遲搪塞、或乾脆不説明理由公然拒絕,這種陽奉陰違的作法,讓國家政令的執行打了折扣,更讓稅務部門的權威性、公信力下降。

  一位法律人士指出,稅收關係到公眾的錢袋子,更關涉公民權益。形式上,稅收來源於公民的私有財産,是由私有財産轉換而來的國家財産,因而徵稅是否公平合理,同公民最基本權益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密切相關。稅收的核心在於“公平合理”,而非“多收為能”。一些地方稅務部門遲緩上調個稅起徵點的做法,涉嫌構成對公民權益的侵犯。

  “相關地區和部門應該立即糾正錯誤,唯有依法徵稅,方能取信於民。”華稅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天永分析稱,面對這種情況,退回稅款有兩種途徑,第一是通過協商後,稅務機關直接退還稅款給單位;第二是當前多繳的稅款抵扣下月應繳個稅稅款。多繳稅款如何返回,理應有明確説法。

  權威説法

  針對有關報道,9月12日,上海市地稅局表示,全市各級稅務部門將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家稅法規定,已做好包括徵管軟體調整在內的各項準備工作。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9月11日,廈門地稅局透露,廈門個稅新申報系統上線運行,軟體的上線通知以及具體申報操作方法,已通過“廈門地稅”網站專欄公佈。

  不過,由於部分企業已于9月初發放了8月份工資,並依然按照舊的個稅法扣除了稅款,這部分納稅人可否追回其多繳的部分?稅務部門表示:若納稅人發現本單位未按新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或單位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請撥打12366諮詢熱線或登陸稅務部門網站反映。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也給出了權威説法: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同時,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稅務部門非常重視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內容的貫徹執行情況,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的規定在政策銜接上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位負責人指出,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和46號公告,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做到依法徵稅。

責任編輯:溫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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