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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游泳場無證經營 252名學生疑集體染病毒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10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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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9月4日,平陽縣一市民向本網投訴,稱包括其孩子在內的一批學生,因暑期在當地某私人游泳館學習游泳而集體感染上呼吸道染腺病毒,事後負責人拒不答應相關賠償。9月8日,記者從平陽縣衛生局證實,共有252名學生在這起事件中被確診為疑似腺病毒感染者,其中有20多名重症者住院,目前所有學生健康狀況已經恢復良好,涉案泳池也已被強制關閉。

  9月4日,(浙江溫州)平陽縣一市民向本網投訴,稱包括其孩子在內的一批學生,因暑期在當地某私人游泳館學習游泳而集體感染呼吸道染腺病毒,事後負責人拒不答應相關賠償。9月8日,記者從平陽縣衛生局證實,共有252名學生在這起事件中被確診為疑似呼吸道腺病毒感染者,其中有20多名重症者住院,目前所有學生健康狀況已經恢復良好,涉案泳池也已被強制關閉。

  涉及兩百多名學生的聚集性疫情是怎樣發生的,泳池負責人為何拒絕賠償,相關監管單位是否存在失職?9月8日,記者前往平陽縣展開調查。

  私人游泳池超範圍經營消毒措施嚴重不善

  平陽縣衛生局愛衛辦主任丁強介紹了該起事件的大致情況。據事後調查,涉案的私人游泳館為平陽縣鰲江鎮婦幼保健院對面的吳國霞游泳培訓場。其工商執照主體定性為遊樂場,經營範圍中沒有游泳培訓項目,屬超範圍經營。

  今年7月初,負責人吳國霞擅自在場地內搭起兩個氣充性塑料泳池,開展暑期學生游泳培訓業務。前後一個月內共有578名7至13歲的孩子在此學習游泳。兩個泳池大小分別為12米x16米、10米x20米,水深0.8米,兩者不互通,無循環換水系統。每天僅靠補充少量新水維持泳池水量。消毒措施嚴重不到位,8份水樣抽檢均達不到衛生標準。

  回訪500多名學生半數出現高熱、咽痛等症狀

  在如此小面積的骯髒泳池內,大量孩子相互頻繁接觸,感染原很快傳播開來。發燒、咽喉腫痛、咳嗽等症狀在他們中間蔓延,其中有20多位學生情況較重而住進醫院。

  8月3日下午,該縣衛生局接到家長投訴後,立即展開調查。經過對住院的12例患者提取的咽試子樣本進行檢測,其結果為呼吸道腺病毒核酸全部顯陽性。

  後再通過20天對578名學生的回訪(其中有效應答為494人),發現出現腋下溫度超過38度以上,伴有咽喉腫痛,扁桃體腺腫大的學生共有252名。8月23日,該縣疾控中心出具報告,根據現場流行性病學調查,結合臨床表現,確定該起疫情為一起呼吸道腺病毒感染引起的咽結膜炎熱聚集性疫情。

  報告稱,這些病例具有明顯的聚集性,傳播速度較快,可通過游泳池水、呼吸道以及密切接觸等途徑傳播。同時,由於游泳池利用頻次高,各場次之間未採取消毒措施,造成水質衛生狀況持續下降,導致罹患率逐漸上升。

  公職人員當教練小小培訓班月入二三十萬

  一個小小的私人游泳館,能吸引500多名學生前來培訓,其中有何奧秘?據知情人士透露,該游泳場內一名教練為鰲江實驗小學的現任體育教師,也是負責人吳國霞的親戚。由於該體育教師在當地小有名氣,因此才能拉攏來眾多當地學生。這一點也得到了當事人吳國霞的印證。目前,該縣衛生局已經將此事轉告當地教育局。

  據了解,一個孩子的培訓費為450元至600元不等,以578名學生來算,該游泳培訓班在短短一個月內就有二三十萬的收入。但事發後到現在,賠付款卻只有4萬4千元左右。

  據縣衛生局愛衛辦主任丁強介紹,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14、15條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因此,已明確告之游泳池負責人對所有學生進行相應的賠付。同時,由於其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營業,將並處以2萬元的處罰金。

  根據投訴人9月4日的反饋,泳池的負責人只向80名學生每人賠償了300元,且不承認責任。

  負責人:早知道水質有問題但沒有病毒

  9月9日上午,記者聯絡到泳池負責人吳國霞。據其介紹,該游泳培訓班為短期班,一期20天,每天的營業時間為上午5點至晚上8點多。訓練時,每個班級為20多個孩子,兩個泳池共為40多個。

  “水質不達標這事是什麼時候知道的?”記者問。吳國霞表示,事發之前,縣衛生監察大隊有對其游泳池水樣進行檢測,結果為水樣不合格。進行了通知,但是沒有要求整改。“我知道水有問題,但是沒有病毒,病毒是小孩自己帶過來的。”吳國霞還表示,在營業期間縣工商局並沒有來巡查過。

  對於賠償事項,吳國霞表示,目前陸陸續續已經有上百個家長向她投訴,已經協商好的有80多位,即每人賠付300元。“300元也是家長自己提出來的,有些家長好説話,有些難説話,我們現在也還在協商中。”

  而對於這起事件中,游泳場在責任承擔問題上,吳國霞竟然如此説道:“本來培訓都要結束了,不知道哪個小孩又帶來這個病毒,一下子就傳開了,我們也沒有料到!”

  律師:不同行政部門可處以不同種類處罰

  縣衛生局將對責任方處以2萬元的罰款,工商局是否也有相應的處罰?對此,平陽縣工商局企業監管科科長周明表示,游泳培訓項目需要先經過衛生局與體育局的審批,再向工商部門提出審批。根據行政許可法“一事不再罰”原則,由前置審批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後,工商部門不能再進行處罰。

  對此,高策律師事務所吳建勝律師表示,針對一種違法行為,不同的行政部門雖不能進行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但是可做不同種類的處罰。工商部門可以吊銷該遊樂場的營業執照。而針對賠付款問題,家長可以與責任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下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王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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