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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九月工資扣稅標準不一 國稅總局稱按新標準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1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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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嚴麗梅報道:據媒體7日報道,進入9月以來,北京、上海等地均有納稅人反映,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資,仍按照2000元而不是按照3500元減除費用標準計徵個稅。為此記者諮詢了不同稅所,發現不同稅所給出的解釋有兩個版本。該報道出街後立即引起熱議。國家稅務總局也于當天下午1時多做出回應:在其官網上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明確這種情況應該按照3500元標準計稅。

  北京上海:

  執行與解釋不一

  據東方網日前報道,上海有納稅人9月領取的8月工資,有的是按照2000元減除費用標準計徵個稅,有的則按照3500元計徵個稅。對此,上海12366財稅諮詢服務熱線工作人員表示,儘管新政策已經出臺,但9月的報稅系統仍未跟上。

  而新京報則報道,有讀者徐先生不解為何9月5日拿到的8月工資,仍與7月工資一樣,是按照2000元減除費用標準計稅?9月5日發放的8月份工資,究竟算是“8月實際取得”還是“9月實際取得”?帶著這個疑問,記者致電兩家稅務所,一家稅務所回答:“這算是8月份實際取得,適用於舊稅法。”另一家稅務所給出的答覆卻截然相反:“9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都按新個稅法納稅。”

  國稅總局:

  均應按3500元標準

  其實,對於新個稅法3500元減除費用標準的適用時間問題,稅務總局在8月5日發佈的今年第46號公告中已明確:納稅人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稅。也就是説,是否按3500元抵扣個稅,“實際取得”的時間是關鍵。而“實際取得”的時間,是指員工實際拿到工薪的時間,而不是取得的工薪的歸屬期間。

  9月7日,稅務總局對此進行了進一步説明:如某單位8月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的工資、薪金,均按2000元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9月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按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同時,9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穗地稅局:

  並未出現執行標準不一

  7日,廣州市地稅局有關人士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反映説有執行標準不一的情況。

  據了解,由於廣東省地稅局和廣州市地稅局早在8月中旬即就此在媒體上展開積極宣傳,9月1日還在當地各大媒體和稅局官網上發佈了通告;同時,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軟體(客戶端軟體)升級工作也已經在9月1日正式啟用。因此,在廣東,並未出現有關個稅減除費用標準執行不一的情況。

責任編輯:邢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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