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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行政機關敗訴案多涉房屋登記城建土地等部門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1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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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土地徵用、房屋登記、勞動保障、資源和環境整治等與居民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在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焦點的同時,由此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也在激增。

  “‘民告官’案件的大幅上升,一方面表明,越來越多的群眾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權;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的不適當使用,使得在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和複雜的情況下,不同利益群體因行政權力的介入而演變為‘官民矛盾’。”9月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坦言,如何消化掉“民告官”案件中的“官民矛盾”,人民法院始終處在風口浪尖。

  行政信訪案件下降明顯

  《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高院最近製作的《2010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中發現,2010年河南省行政訴訟案件呈現4大特點。

  行政機關敗訴率較高。2010年,河南省共受理一審行政訴訟案件16634件,比2009年增加2002件,增長率13.7%,受案數量居全國第二位。其中,土地、公安、城建、房屋登記、工商、勞動保障類案件9546件,佔受案總數的57.4%;受理政府信息公開、資源和環境整治、投資爭議等新類型案件1618件,與2009年相比增幅明顯。在審結的一審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2536件,行政機關敗訴1103件,佔判決結案總數的43.5%,敗訴案件主要集中在房屋登記、城建、土地等部門;如果加上撤訴案件中行政機關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案件,行政機關的實際敗訴率為審結一審案件總數的46.2%。

  協調結案率上升。2010年,全省法院協調化解各類行政訴訟案件11365件,協調撤訴率58.1%,比全國平均水平高14.2%;鶴壁、南陽、商丘、焦作4市協調撤訴率在80%以上,部分基層法院協調撤訴率在90%以上。

  信訪案件數量下降明顯。據最高人民法院通報,2010年,河南赴京訪行政案件566件,上訪率3.41%,比全國平均水平低6.35%,與2009年相比下降3.12%。

  群體性糾紛突出。2010年,全省法院受理5人以上群體性案件112件,與2009年相比增加31件,增幅為38.3%。全省法院用“三步法”,即訴前風險評估、分散疏導;訴中加大協調、提高質效;判後及時回訪、釋法答疑,解決了大量群體性糾紛。

  據了解,群體性爭議主要集中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方面,與項目引進、城市建設密切相關,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緊密相連,且原告人數眾多,矛盾容易激化,單靠法律手段難以解決,如果沒有行政機關的配合支持,法院很難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應訴不積極責任追究缺位

  河南高院在分析行政機關敗訴原因時認為,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動當地經濟發展過程中,偏重追求行政效率,依法行政意識不夠。

  有的行政機關領導存在“依法行政影響行政效率”的認識偏差,在處理重大項目建設和徵地、拆遷等工作中,不顧法律規定,先行施工、平地、推房,其結果必然敗訴;有的引進建設項目突破法律底線,短期內雖政績顯著,但隱患很多,一旦形成訴訟,很難得到法律支持;還有的出臺地方政策僅著眼于地方利益,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衝突。

  行政機關敗訴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機關應訴不積極,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缺位。

  有的行政機關既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延期舉證申請;極個別行政執法人員不排除存在與原告惡意串通,故意不提供證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

  河南高院分析認為,産生這些問題的思想根源是有些行政執法人員責任心不強,對原告起訴和法院審理案件有抵觸情緒;制度上的根源在於缺乏行之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和激勵機制。

  應推廣“一把手”出庭應訴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河南高院在報告中針對行政機關敗訴率高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4條建議。

  一是依靠公眾監督提升執法水平。

  河南高院建議,建立群眾參與、專家論證、集體討論相結合的民主決策機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在不採信參與人的意見、觀點時要説明理由,並進行詳細記載;全面公開行政行為實施過程和結果,把人民群眾滿意度作為重要考核標準,依靠公眾監督提升執法水平;健全監督制約機制,積極借助外部力量規範行政行為,確保行政行為科學、公正。

  二是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

  近年來,鄭州等市政府先後出臺了比較完善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對出庭的案件類型、出庭比率、責任追究等作出明確規定,收效明顯。

  河南高院建議,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推廣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疑難案件,關乎民生的熱點、難點案件,有利於民主法制建設的典型案件,規定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三是違法行政要追責。

  河南高院認為,全省行政機關雖然普遍建立了績效考核和違法責任追究制度,但有些制度可操作性差、落實不到位,建議對這些制度進行修訂完善,將執法、應訴、敗訴、執行法院裁判、落實司法建議等情況納入日常績效考核,對違法行政、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相關人員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四是將強制拆除納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國務院2011年1月21日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審查、強制執行徵收與補償決定的權力賦予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對房屋徵收與補償案件不再享有強制執行權。

  河南高院認為,房屋徵收與補償糾紛是社會矛盾中的焦點、難點,由此引發的極端性事件屢屢發生。人民法院面臨執行力量單薄、強制拆除風險難以掌控、信訪壓力大等困難和問題,建議將這項工作納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範圍與大調解體系,通過出臺規範性文件,建立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和諧拆遷機制,推動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記者鄧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