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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訪條例10月起實施 部分爭議內容被刪除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8日 03: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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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深圳訊 昨日,備受各方關注的《深圳經濟特區信訪條例》通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報》對外公佈,並將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記者發現,在正式公佈的《條例》中,曾出現在一審稿中多條備受爭議的禁止條目幾乎都被刪除。

  根據該《條例》,深圳將建立起重大事項信訪風險評估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同時規定國家機關將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制度,負責人接待群眾來訪制度、走訪信訪人制度,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以此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兩項規定

  信訪信息及時通報

  信訪納入績效考核

  《條例》規定,信訪工作專門機構應當將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及時輸入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利用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報告或者通報信訪工作信息情況。信訪部門可以邀請律師、心理諮詢師、相關領域專家、社會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進駐聯合接訪場所,為信訪人和信訪機構提供法律和其他專業服務。

  為保證信訪工作的開展,《條例》明確將國家機關的信訪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並要求國家機關建立相關的信訪制度。如:《條例》要求國家機關建立信訪事項快速調解機制,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依法、及時處理信訪事項;要求建立國家機關負責人接待群眾來訪制度,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待信訪人來訪,向社會公佈接待時間、地點和接待人姓名、職務。

  為了更好地發揮廣大市民對信訪工作的監督作用,《條例》還要求建立信訪督查專員制度。

  重點關注

  共同信訪事項

  走訪人數受限

  在信訪事項提出方面,《條例》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如果是多人提出的共同信訪事項,確需採用走訪形式的,則應當推選代表,而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還可以適時舉行信訪聽證會,包括信訪人反映的事項對經濟和社會生活有較大影響的;信訪人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經處理、復查後仍然不服的;信訪人提出的維護其合法權益請求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或是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

  依法管理

  侮辱機關工作

  人員或受處罰

  在鼓勵市民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如果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擾亂公共秩序,也將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在《條例》中看到,這些禁止的信訪行為具體包括:未經批准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區域,重要場所或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和交通要道,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的;滯留、佔據信訪接訪場所;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糾纏、侮辱、毆打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等。

  原草案中多條爭議項被刪除

  記者通過對比在今年2月提交的《深圳經濟特區信訪條例》一審稿,發現正式公佈的《條例》將多條備受爭議的禁止條目全部刪除。

  “不得使用令人恐懼或者厭惡的服裝、道具等方式上訪”

  (刪除原因:市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提出,存在著表述主觀,實踐中難以把握和操作。)

  “需要採取應急預防措施或者強制隔離措施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採用電話或者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確需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委託他人代理提出信訪事項”

  (刪除原因:有委員提出,該條款是對信訪人權利的限制,甚至是對傳染病人的歧視。)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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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條例
  • 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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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