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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亂用重典 公眾增信心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7日 0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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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在溫縣一家生豬養殖合作社了解案情。

  資料照片

王華斌繪

  9月5日,河南省鶴壁市淇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李保清有期徒刑7個月。這標誌著河南第一、二批“瘦肉精”案件基本審結,48人被判刑。

  在這一系列案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首批“瘦肉精”案,生産、銷售“瘦肉精”的主犯劉襄等人沒有以量刑較輕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非法經營罪”被判刑,而是以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緩、無期徒刑,這釋放出一個強烈信號:食品安全治亂要用重典。

  制售“瘦肉精”為何觸犯了公共安全罪?河南法院為何敢吃“螃蟹”,在全國首次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判處食品安全類犯罪?此案會不會成為懲治食品安全類犯罪的標桿?帶著這些疑問,記者走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探究“瘦肉精”案的幕後細節和深遠影響。

  【案情】

  制藥工程師鋌而走險研製生産“瘦肉精”

  2011年3月15日,媒體曝光了河南焦作部分養殖戶非法使用“瘦肉精”養殖生豬事件後,河南警方立即採取行動,對“瘦肉精事件”立案進行偵查,劉襄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迅速落網。經查,主犯劉襄今年42歲,湖北襄陽人,湖北某大專學院化工專業畢業。曾在湖北一家制藥公司工作,有制藥工程師的資質。

  2007年,劉襄在公司認識了銷售業務員奚中傑,兩個人都夢想著發財。在奚中傑的提議下,每人出資5萬元,開始租房生産“瘦肉精”,劉襄負責研製生産,奚中傑負責銷售。擔心工人告密,劉襄將研製的“瘦肉精”命名為“劉襄1號”。

  2007年9月,劉襄花4個月研製成了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這種藥可以增加蛋白質的合成,臨床用於治療哮喘,添加在生豬飼料中可以使豬的瘦肉增加,但“瘦肉精”具有相當大的毒性,人食用含有過量“瘦肉精”的肉製品後,會出現肌肉震顫、心慌、戰栗、頭痛、噁心、嘔吐等中毒症狀,嚴重的甚至導致死亡,是國家明令禁止用於養殖動物的飼料添加劑。

  “瘦肉精”研製成功後,劉襄、奚中傑來到河南,洛陽的肖兵和鄭州的陳玉偉成為他們的二級經銷商。陳、肖二人經過勾兌、稀釋轉手賣給下線,銷往全國,劉襄的妻子劉鴻林負責會計工作。至此,以劉襄為首的生産、銷售“瘦肉精”網絡鏈條形成。庭審證據顯示:劉襄、奚中傑共生産鹽酸克侖特羅(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傑、陳玉偉、肖兵銷售後非法所得250萬元。

  “瘦肉精”帶來的損失巨大。用含有“瘦肉精”的飼料飼養出來的生豬,部分被銷售到了濟源雙匯集團。經庭審查明,僅濟源雙匯食品有限公司為處理這類豬肉製品,損失3400余萬元;焦作市轄區銷毀含“瘦肉精”生豬773頭,經濟損失112.8萬元,生豬養殖戶收入損失1.61億元。

  問題豬肉流入市場也與監管部門瀆職有關。警方在抓捕生産者、銷售商的同時,也逮捕了沁陽市柏香鎮動物防疫中心站防疫員王二團等瀆職者。河南沁陽市人民法院專職審委會委員張文啟介紹,王二團主持柏香鎮檢疫工作,該站還有楊哲、王利明兩名防疫員。央視“315”曝光的節目顯示,中央電視臺記者在知情人的帶領下到柏香鎮動物檢疫申報點要求出具檢疫合格證明,王二團的妻子牛利萍通過電話徵得王利明同意後,在未見到生豬和運載工具的情況下向記者開具了“三證”,此事曝光後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判】

  法院提前了解案情論證給主犯定重罪

  “瘦肉精”事件對河南這個農業大省和食品工業大省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第一時間迅速行動、積極應對,在案件處於偵查階段時就提前了解案情。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審理高度重視,法院主要領導多次主持召開會議,聽取案件進展情況的彙報,並到焦作、濟源實地督查、指導。焦作、新鄉、濟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抽調精幹力量組建合議庭,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協調,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精心編制庭審預案,確保庭審順利進行。

  就在案件的審理有條不紊推進時,對“瘦肉精”首批案件的定性出現了不同意見。有專家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同志認為,劉襄等五被告人非法生産、銷售“瘦肉精”,應該構成非法經營罪或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更多的專家則認為,五被告人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公私財産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産“瘦肉精”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五被告人的生産、銷售行為是此次“瘦肉精”事件的源頭,其犯罪行為已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現雖然沒有發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但對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觀存在的,同時也對生豬養殖戶和肉製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我國著名刑法學專家趙秉志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關於辦理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兩種以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法官認真研究刑法和司法解釋,查閱了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數十個案例。根據偵查機關查明的事實,經過對比、分析,認為劉襄等人制售“瘦肉精”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更重要的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其行為既構成非法經營罪,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之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研討會,大家一致認為,定此罪的理由是其行為的本質特徵是危害公共安全。

  經過廣泛調研、充分論證後,河南法官就“瘦肉精”案件中有關罪名的犯罪數額、情節等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具體適用標準進行了討論,並達成了共識:食品安全犯罪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如果再不用重典,就無法向人民交代。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審結此案,就是要釋放出一種信號:司法機關將嚴懲此類犯罪,彰顯黨和政府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場和決心。

  7月25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第一批“瘦肉精”案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緩、奚中傑無期徒刑、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劉鴻林有期徒刑九年。

  此外,河南法院在審理“瘦肉精”系列案件中,不僅用重典打擊罪行嚴重的主要犯罪分子,還實行寬嚴相濟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的養殖戶等被告人施以輕罰。根據犯罪性質、情節輕重、社會影響大小、事實證據及偵破進展情況等因素,將全部案件分為四批審理。其中,第一批審理研製、生産和大批量銷售“瘦肉精”的源頭性犯罪案件以及典型的職務犯罪案件。

  目前,河南第一、二批“瘦肉精”案件基本審結,48人被判刑。

  【反響】

  司法機關和政府對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

  此案判決後,在全國引起了很大的反響,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作為“瘦肉精”案的首犯,劉襄在當庭陳述時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和歉意,“希望法官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希望大家吸取我的教訓,踏踏實實做事,請河南人民原諒我。”

  “我的語言表達能力比較差,千言萬語我只想説三個字:對不起。”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奚中傑也低下了頭。

  被告人肖兵、陳玉偉也都表達了悔意。被告人劉鴻林在最後陳述中説:“我們向所有受到傷害的人道歉。”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認為,這個案件的判決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及政府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行為採取的“零容忍”態度,回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和藥品安全的呼聲。

  河南省人大代表、大商集團鄭州集團黨委書記張根湘認為,“瘦肉精”案發生對很多行業衝擊非常大,法院判決體現了民意,乃人心所向,充分體現了法院關注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力度。

  蒙受巨大損失的生豬養殖戶對法院的判決也很擁護。溫縣隆豐養殖有限公司經理楊隆説,“瘦肉精”事件對生豬的飼養、加工、銷售整個産業鏈,産生了重大影響,使廣大消費者對豬肉産品産生不信任,直接導致豬肉産品消費下降,生豬存欄時間延長,生豬飼養加工減少,飼養成本提高,必將導致豬肉價格的上漲。在他看來,“瘦肉精”案件的公正審理,規範了河南生豬養殖市場的秩序,維護了合法養豬企業、養豬戶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恢復了消費者對生豬、豬肉産品的信任。

  鄭州市民王洪濤説:“‘瘦肉精’事件發生後,我曾經有幾週時間不敢吃豬肉,甚至連其他肉也不願吃了。我心裏對那些違法使用添加劑的不法分子充滿了痛恨,卻又十分無奈。法院判決後,我對食品安全的信心也增加了!”

  本案審理終結後,許多網友在網上發表了對本案的看法,紛紛表示對判決的支持態度。網友“根在中原”説:“黑心商人利欲熏心,置社會公眾健康于不顧,行為卑劣。政府和司法機關為維護公眾生命健康作出不懈努力,對不法分子堅決打擊,我們堅決擁護!”

  ■法規鏈結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産、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瘦肉精
  • 有期徒刑
  • 判處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