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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首遭股民起訴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引發關注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2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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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9月6日電 (記者任峰 岳瑞芳) 在入獄一年之後,前“內地首富”黃光裕6日迎來內幕交易案後引發的首起民事賠償案。

  一年前,黃光裕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同時被判罰金6億元,沒收財産2億元,但事情還遠沒有結束。據記者了解,黃光裕案終審判決後,多位因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而遭受損失的股民,向黃光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6日,首起獲准立案的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記者在庭審現場獲知,因原告增加與變更訴訟請求,法庭決定休庭審理原告申請。此間多位業界人士表示,無論此案最終結果如何,都將為國內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司法實踐積累素材和經驗,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能否真正實現“破冰”還有待觀察。

  內幕交易引發民事賠償 法院宣佈休庭合議

  6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原告的起訴事由稱,2007年4月,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北京鵬泰投資有限公司進行資産置換,作為中關村的董事及鵬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産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並指令他人借用龍某、王某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至6月間,黃光裕使用以上龍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科技”股票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餘元。

  原告李某對中關村股票的操作就發生在上述時間段內。2007年6月13日,股民李某以每股10.39元購買“中關村科技”股票,並於2007年6月15號把上述股票以每股10.08元全部賣出。

  原告認為,其出賣股票的行為與黃光裕等人購買股票的行為是同一時間的反向交易,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依據《證券法》第76條第3款關於“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黃光裕理應賠償其損失。

  6日上午,原告方律師張遠忠在法庭上陳述了上述關於索賠佣金和印花稅方面的證據及具體金額,並要追加原告股票交易損失訴訟請求。

  對此,被告方則認為,原告方是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後提交的訴訟請求,對原告追加的訴訟請求和證據均不認可。法院宣佈休庭進行合議。

  損失金額計算、因果關係確定成案件兩大焦點

  雖然原告增加索賠金額,但股民損失如何計算,因為缺少可以借鑒的司法判例,成為本案的一大焦點。北京楊兆全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兆全説,目前關於內幕交易損失數額的計算,並沒有一種確切的計算方式,同時也缺少現成的案例作參考。

  原告代理律師張遠忠稱,在內幕交易中,由於證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難以像一般侵權行為那樣確定。在張遠忠看來,計算損失額的方法通常有三種:一是實際價值計算法,即賠償金額為受害人進行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信息公開後,該證券實際價值的差額。該方法的難點在於實際價值的確定。二是實際誘因計算法,即內幕交易者對其行為造成的證券價格波動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因素引起的證券價格波動不負賠償責任。這一方法的缺陷在於難以區分各種因素對證券價格的影響。三是差價計算法,即損失額等於證券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交易暴露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證券價格的差額。此方法的不足在於如何確定合理的時間。三種方法各有利弊。

  對於6日上午追加的索賠額,張遠忠稱,不是簡單按照實際損失值來計算,而是以上三種方法綜合計算的結果,目前估算的結果大約是幾十萬元。

  除損失金額外,因果關係的確定是另一個焦點。內幕交易中因果關係的認定,與民法的通常要求有所不同。在一般民事責任中,受害人必須證明其所受損害與行為人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內幕交易中,要求受害人證明因果關係的成立,除直接與內幕交易者進行證券買賣的相反交易受害人能夠舉證外,其他受害人舉證極為困難。

  對此,楊兆全與張遠忠均認為,鋻於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殊性,應當將其界定為特殊侵權行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履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及舉證責任。

  業界呼籲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儘快出臺

  股民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並非個例。近年來,在股票市場中,內幕交易屢有發生。相關部門也加大了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業內人士認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打擊內幕交易的行政法律制度與刑事法律制度比較健全,但民事制度依然是薄弱環節。

  《證券法》雖然規定對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三類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務領域,很長一段時期內一直未有相關立案。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表示“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條件的局限,尚不具備受理及審理這類案件的條件”,因此對於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不予受理。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各級法院開始對虛假陳述立案。

  張遠忠説,目前相關法律對於因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規定比較原則化,法院在審理內幕交易案件時往往參照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執行。而內幕交易與虛假陳述在許多方面存在不同。如投資者因內幕交易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內幕交易時間點如何確定,這些關係到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與虛假陳述存在很大差異。因此,亟待出臺具體的規範性文件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體化、可操作化。

  楊兆全認為,雖然法院也可根據現有法律進行判定,但發佈統一的司法解釋有利於規範以後此類案件的審理,避免出現審理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楊兆全説,要從根本上要遏制內幕交易,除了對內幕交易者追究刑事責任外,對股民的民事賠償也必不可少,兩者缺一不可。由於證券投資者分散性的特點,很多人都不願意主動維權。無論此案最終結果如何,都有利於培養投資者的維權意識,規範證券市場發展。

  作者:任峰 岳瑞芳

責任編輯:邢斯馨

熱詞:

  • 黃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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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賠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