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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案香港律政司將上訴 冀厘清賄賂條例涵義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6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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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脫罪後上班的陳志雲,換了新髮型,滿臉笑容地現身,他強調沒有什麼可發表,只“帶感恩的心返工”,並會與同事精心策劃更好的節目給觀眾。劉永銳 攝

  中新網9月6日電 據香港明報報道,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研究過陳志雲案主審法官潘兆童的判辭後,決定就裁定陳有關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第1至3項控罪不成立的裁決,以及港府須償付陳志雲和叢培昆訟費的裁決,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直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以厘清《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涵義,但上訴不影響案中3名被告已脫罪的事實。

  對於律政司的決定,無線外事部副總監曾醒明指出,公司2日已發表聲明指尊重法庭裁決,現階段無意見發表。至於陳志雲5日脫罪後首次上班,面對大批守候的傳媒,他特意由辦公室出來與大家見面,但拒絕回答提問,只是笑容滿臉的指“帶感恩的心返工”,又指真心問候日前因採訪他而倒地的記者。

  報道稱,《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定,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之報酬,即屬違法。

  潘兆童法官早前在判辭指出,陳志雲以名人身份接受奧海城邀請,參與無線製作的節目演出並獲取11.2萬元港幣報酬,與他的無線總經理職務風馬牛不相及,而且沒有損害無線在該節目的商業利益,故其收受利益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沒有關連,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述的非法收受利益。

  刑事檢控科認為,潘官誤解第9條,陳志雲參與的是無線製作的節目,本身已經與無線的業務有關連,法例並不要求證明被告收取利益後的行為,對主事人的業務帶來的實時損害,這點涉及第9條日後的應用範圍;若要證明對主事人業務有實質損害,法例對約束企業人員回避利益衝突將大打折扣,所以必須尋求上訴庭作出權威的闡釋。

  據悉,港律政司認同法院可以就事實作出裁定,例如接納陳志雲前上司陳禎祥的證供,多於現任上司李寶安的證供,因而判陳志雲有合理辯解,而律政司無意就合理辯解這點提上訴。不過,法官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以此原因判政府須償付陳志雲和叢培昆的訟費,以説明檢控並無必要,律政司將就此提出上訴。

  至於第4及5條串謀欺詐控罪不成立的裁決,律政司內部仍在研究,是否提出上訴,暫未有決定。

  控方在審訊時稱,陳志雲身為無線總經理,在沒有其僱主批准下,接受思潮廣告製作的11.2萬元港幣,作為他在“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中演出《志雲飯局》的環節的報酬,違反了“代理人接受利益”;叢培昆則作為思潮廣告的董事,向陳志雲提供利益,亦違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兩人亦同時面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的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