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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餅納入福利費免繳個稅作法屬“違法”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1日 15: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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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賈玥) 中秋漸近,近日關於“月餅稅”的報道引發廣泛關注。有報道稱,單位在中秋節為員工發放的月餅也在個稅徵繳範圍內,需將月餅市價加入員工工資內,再按照新個稅法實行繳稅。記者諮詢北京地稅後得知,月餅等實物是個人所得的形式之一,應該算作工資、報酬的一部分,這個規定一直存在,因此“月餅稅”的説法並不合適。對於一些單位在實際操作中將月餅納入福利費範疇以免繳個稅的作法,該工作人員表示,“嚴格講,屬於違法行為”。

  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

  “對於月餅等實物,稅務部門從來沒有説過不徵稅。”北京地稅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個稅法規定的免稅範圍中有福利費一項,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月餅顯然不在此列。

  上述北京地稅工作人員還表示,一些單位在實際操作中通過將月餅納入福利費範疇,不算作員工工資的一部分,以免繳個稅的做法嚴格説是違法行為,單位要承擔補稅風險。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財稅法學知名專家向記者表示,雖然月餅被計入工資計算個稅符合法律規定,但這些只有在民俗節日前夕才會發放的實物應該被剔除出個稅徵繳範疇,稅法不僅要合法,同時也講求合理性,二者兼具才具有可稅性。

  這位專家還透露,稅務部門之所以將月餅納入個稅徵繳範圍,是看到了月餅價格高企所帶來的稅源空間,但實際徵稅效果並不理想。

  有媒體報道,早在2009年,南京地稅部門在回復市民詢問時就已明確表示,單位發放月餅等任何實物均應併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按照此要求執行,今年的中秋節月餅如果在9月發放,工資(扣除“三險一金”後)+月餅市價如超過3500元,就要繳納個稅。

  “福利”和“福利費”繳稅的相關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免交個稅的範圍: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該法明確:“福利費”應免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範圍: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所説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該條例明確:實物為個人所得的形式之一,應當繳個稅,並指出“福利費”的具體含義,主要是生活補助費。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

  該通知明確:貨幣形式的職工“福利”,應納入工資總額,不應按照“福利費”管理,意即“福利”應繳納個稅;而尚未實現貨幣化改革的,作為“福利費”管理,即不用交個稅。

責任編輯:呂珍慧

熱詞:

  • 月餅稅
  • 福利
  • 個稅
  •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