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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原市委書記受賄拒不認罪 稱被群眾陷害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30日 10: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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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松堅在法庭上拒不認罪

  上個月初,曾經轟動一時的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書記張松堅(副廳級)受賄案終於塵埃落定。安徽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松堅的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

  在這份僅有7頁紙的刑事裁定書中,有一句話特別醒目:“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松堅……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在被審判期間始終拒不供認主要犯罪事實,沒有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而在一審判決中,也有對張松堅認罪態度相同的表述,稱其“在被審判期間,拒不認罪”。

  一、二審法院這樣認定其實並不意外。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此案一審開庭審理時,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張松堅就為自己“喊冤”,辯稱指控其收受的97%的賄賂款都是“子虛烏有”,另外3%的款項則是自己的獎金和禮金。他甚至聲稱當地民風不好,100多人都來作偽證“陷害”他。一審宣判後,張松堅提出的上訴理由也似乎“一脈相承”:判決書認定他非法收受428.3萬元和價值7.08萬元的購物卡不是事實,他沒有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宣告他無罪。

  一位來自公訴部門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在近年來安徽被查處的貪官的判決書中,明確表述被告人“始終拒不認罪”、“沒有悔罪表現”的,張松堅受賄案恐怕是第一例。

  因為見慣了貪官被查處後“一把鼻涕一把淚”的悔罪場景,也多次報道過一些相當級別的貪官在庭審的最後陳述階段“痛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無論是其真心悔過還是出於“作秀”,至少還表明其落馬後尚有一絲對法律的敬畏,尚有一點做人為官的廉恥之心。也正因為如此,收了400多萬元還大呼冤枉的張松堅式的“貪堅強”才具有解剖的標本意義,才更值得人們高度警惕。

  受賄423次共計400多萬元竟然不認賬

  張松堅為什麼會成為拒不認罪的“貪堅強”?難道正如其在整個審判期間自始至終所聲稱的“沒有受賄”嗎?記者從安徽省高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中看到,針對張松堅“沒有收受他人賄賂款”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松堅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賄賂428.3萬元和價值7.08萬元購物卡的事實,“有多名行賄人的證言和自書材料、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在卷證實,張松堅在偵查階段對其收受上述賄賂款的事實亦供認,且其所作的有罪供述及自書的交代材料與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因此,法院認為,張松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那麼,是不是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有問題呢?張松堅的辯護人就提出了這樣的疑問,認為本案中收集在卷的證人證言和張松堅的有罪供述,均係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對此,二審法院查明,淮南市檢察院在本案偵查階段通知涉案的證人到辦案點接受詢問,這些證人也向偵查機關遞交了自書材料;張松堅向偵查機關多次供認其受賄的事實並自書了交代材料,無證據證明偵查機關取證程序違法;偵查階段所形成的證人證言、張松堅的供述均經一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因此,“辯護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在據以定案的證據中,相當一部分是證人證言,這些證人大多數都是向張松堅行賄的人員,難道真的是這些行賄人故意作偽證“陷害”他嗎?且不説所有的證人證言已經經過庭審舉證質證,並查證屬實,就按照一般常識來判斷,張松堅案中160多名行賄人都不約而同地來“算計”這位曾經“有恩于己”的“父母官”,似乎也太牽強離譜了。

  排除了上述法律事實和案件事實上的關鍵可能,二審法院最終作出裁定,駁回張松堅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既然如此,張松堅仍然口口聲聲喊冤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其長期把持一方,用權無邊界、為官無敬畏、嗜貪無底線,為所欲為慣了,對於東窗事發而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並不甘心服氣。

  檢察機關調取的張松堅履歷顯示,1997年2月至2003年3月,張松堅先後任滁州市南譙區區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廳級)。2003年3月至2008年5月,已是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松堅又兼任明光市(縣級市)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2008年5月後至12月,張松堅專任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根據二審法院的認定,上述數個職務當中,張松堅在區長、區委書記、市委書記這三個黨政“一把手”任上,是“最來錢”的時候。在滁州市南譙區任職期間,張松堅先後收受該區21名黨政幹部、公司企業人員賄賂共計18萬餘元。在明光市任職期間,張松堅除收受明光市公司企業人員賄賂210萬元外,還收受明光市132名黨政幹部賄賂近207萬元。林林總總,受賄的次數高達423次。

責任編輯: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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