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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個稅計徵方法將調 獨生子女補貼等不徵稅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08: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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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終獎個稅

  計徵方法下月起調整

  "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現象終結

  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等收入不徵稅

  年終獎6.1萬元,計徵個稅後反而比年終獎5.9萬元的同事還少1100元;稅前獎金多1元,稅後所得可能少2萬元。

  這是年終獎舊算法下的"1元稅差"。

  今後這種"稅前獎金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的怪現象將被終結。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宣佈9月1日始啟用新的年終獎適用稅率表及其速算扣除數。

  晚報記者 程國平 通訊員 胡朝軍

  年終獎多發1元,個稅多繳2萬

  此前的很多年中,年終獎計算個稅時,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都會出現"稅前獎金多、稅後所得少"的現象,被業內稱為"1元稅差",這是由於計稅時有不同級別的稅率造成的。

  在舊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上,稅率共有9個級數。年終獎計稅辦法是:先將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樣在每個稅率進級階段會出現"1元稅差"。在臨界點,稅前獎金多1元,稅後所得反而會少一大截。

  舉例來説,同一個單位,A職工的年終獎是6000元,用6000元除以12個月,甲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元。500元的適用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所以甲應繳稅6000元5%-0元=300元,稅後收入為5700元。

  B職工得到的年終獎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個月,乙的應納稅所得額就變成500.08元,因為超過了500元,其適用的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5。所以乙應繳稅6001元10%-25元=575.1元,稅後收入為5425.9元。

  從上述計算可以看出,雖然B稅前年終獎比A多1元,但其稅後收入反而比A少幾百元。

  國家稅務總局給出兩種年終獎計稅新法

  不過,上述年終獎計算怪圈會在今年9月以後終止。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通知中,關於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給出了兩種計稅辦法。

  一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二是按照最新公佈的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稅率表,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月),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公告》明確相關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舉例

  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6.1萬元,周先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他取得的年終獎是5.9萬元。

  舊方法:

  韓先生:6.1萬元12個月=5083.33元,適用的稅率是20%,速算扣除數375元,則他該付的稅是61000元20%-375元=11825元。其稅後年終獎為61000元-11825元=49175元。

  周先生,5.9萬元12個月=4916.66元,適用於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125,則他該付的稅是59000元15%-125=8725元。其稅後年終獎為59000元-8725元=50275元。

  顯然,年終獎6.1萬元的韓先生,實際到手的獎金反而會比5.9萬元的周先生少拿了1100元。

  新方法:

  韓先生應納稅額=6.1萬元20%-555元=11645元,其稅後年終獎為61000元-11645=49355元。

  周先生應納稅額=5.9萬元20%-555元=11245元,其稅後年終獎為59000元-11245元=47755元。

  按照新的計稅辦法,不會再出現獎金髮得多、稅後所得反而少的情況,年終獎高的韓先生最後拿到的獎金依然比周先生高。

  相關

  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等收入不徵稅

  在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中,還明確了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費津貼等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託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關於稿酬所得的徵稅問題

  (一)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併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徵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併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年終獎
  • 獨生子女
  • 個稅
  • 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