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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出臺 專家提醒接受父母贈與也受限制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15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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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證不署我名不上車 王俊平 作 新華社發

  本報記者 耿諾

  “您説説,就我們現在這種情況,要是給我兒子兒媳買套房,是不是反而會讓他們鬧意見?”昨天下午,北京市民胡阿姨推開了官園橋北一家二手房仲介的門,向置業顧問諮詢。

  自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後,上週末,不少購房人或者購房人的父母找開發商、二手房仲介諮詢,諮詢量激增。北京房協副秘書長陳志表示,按照本市現行辦法,獲贈人如果接受房屋贈與,首先要有購房資格,經過購房資格核驗後方能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同時,獲贈房屋將計入獲贈家庭的房屋擁有套數內。

  記者也查詢到,根據市住建委此前發佈的《關於落實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做好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內容,以贈與方式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應先到網簽窗口進行購房家庭、即獲贈人的資格核驗,在核驗通過後,各房屋登記部門才能給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接受贈與將減少共同房産

  上周公佈的“解釋”稱,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産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

  “這樣看來,原本兩個非京籍的人在婚前若都滿足購房資格,可以分別購買一套房;婚後就只能購買一套房了。如果婚後父母贈與這個家庭一套房屋,相當於佔有了惟一一個購房的指標,又不歸另外一方所有。這個家庭婚後也沒有共同房産。”陳志説。

  二手房仲介人士介紹,在本市當前的限購環境下,如果一個家庭擁有買二套房資格,目前又沒房,若首先接受了其中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産,那麼再次購房將被認定為第二套房,將按照第二套房的房貸執行,購房的成本也將增加。

  先結婚後買房或成優選項

  在“解釋”中的第十條稱,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要是從這些條款看來,婚前貸款買房還不如婚後貸款買房。”仲介人士分析説,一般的家庭在婚後都希望能夠共有房産,而如果房産還處在抵押還貸期,銀行一般不同意房産産權變更或增名等要求。只有將房貸還清之後,産權人才能將房産的産權進行變更或者增名。

  同時,沒結婚的男女雙方,無法共同申請貸款購房。這名仲介人士認為,對要求婚後房産共有權的市民來説,政策執行後,將會促使其採取“先結婚後買房”的行為,雙方共同購房、還貸,這種趨勢將會更加明顯。

責任編輯:郭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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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房
  • 父母
  • 房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