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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組織欲起訴中海油 稱國家海洋局不作為(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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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新華社發佈圖表顯示,由康菲公司作業管理的油田仍有溢油出現。

  8月1日,多家環保組織再次發出公開信,呼籲國家海洋局主動並及時公開渤海溢油事故已查明的事實、調查進展,並儘快明確相關賠付方案,環保組織“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訴訟”。這一消息來自於《北京晨報》。

  就在7月中旬,民間環保組織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參與發起了“中海油生態行”活動,赴山東長島溢油事故現場實地考察,目的是為了“客觀公正地把考察到的事實及時向社會彙報”,也為了“得到更多的證據支持”。據悉,達爾問、自然之友等11家民間環保組織正準備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下稱“中海油”)和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康菲中國”)提起一場主張生態賠償的公益訴訟。此前,這11家民間環保組織已與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海軍達成初步意向,準備適時向青島海事法院起訴。

  自然之友公眾參與議題負責人常成接受採訪時表示,這場生態索賠訴訟將面臨諸多現實挑戰:國家海洋局能不能有效提起生態索賠並及時公開信息?損害範圍如何確定?如果國家海洋局不作為而由民間組織提起訴訟,起訴成本、敗訴風險該如何承擔?

  “我們是代表民眾起訴”

  “我們這次是代表所有受到渤海漏油事故非直接影響的民眾提起訴訟,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國主張生態索賠。”常成向記者表示,因為溢油事故對環境的污染並不是一時的,而是將通過生態食物鏈長久影響到大範圍內不特定的多數人。

  此前的6月4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負責油田生産作業管理的康菲中國公司的報告,稱蓬萊19B3油田B平台東北方向的海面發現不明來源的少量油膜帶。而接下去整整半個多月,油污仍在擴散,事故調查也在進行,但真相卻一直沒有通過任何渠道向社會公開。

  直到6月21日,一條“渤海油田有兩個油井發生漏油事故已經兩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的微博引起了媒體和公眾的關注,溢油事實才浮出水面。

  7月5日,國家海洋局召開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調查結果,油田周邊海域有840平方公里海水水質由一類變為劣四類。同時表示,漏油事故應該由作業者康菲中國承擔所有責任,最高可對其罰款20萬元,至於中海油的責任,要根據其與康菲中國簽訂的合同來界定。據悉,中海油在蓬萊19B3油田佔有51%的股份。按照國際通用慣例,産權方比作業方要承擔更大的責任。

  在常成看來,20萬元的罰款額微不足道。840平方公里的海域污染已是十分嚴重的漏油事故,與20萬元罰款對比,違法成本和違法後果顯得無足輕重。

  達爾問、自然之友等11家民間環保組織經過討論一致認為,漏油事故賠償的不應當只是眼前的直接損失,還要包括生態平衡的恢復等。“有的影響甚至在幾年後才可以看出,20萬元顯然過低。”達爾問自然求知社工作人員邵文傑説。

  7月中旬,11家民間環保組織前往漏油現場考察。他們發現海面上漂浮著油污,岸邊的海虹(又名貽貝,一種海産品)被油污粘在一起,不過並沒有看見大面積的漏油。當地的漁民告訴他們,現在的風向和洋流都是往西偏北的,關於油的去向,很可能順著風和洋流飄向河北和遼寧海岸一帶。隨後,他們在河北樂亭驗證了這個結果。當地水産局的一位工程師説,樂亭的水産損失早已顯現,貝類大量死亡且生長過於緩慢。據評估,水産損失已經超過3億元。

  然而,截至發稿,尚沒有一個自然人提出索賠要求。樂亭縣水産養殖協會會長楊基珍對媒體表示,由於經費有限,且缺乏權威部門的幫助,養殖戶向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索賠並不容易,目前還未進入正式的法律程序。

  更希望國家海洋局出面

  事實上,在關於索賠的最初設想中,11家民間環保組織並不是訴訟主體。

  “關於公益訴訟,我們更希望國家海洋局能代表公眾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提出生態索賠,畢竟國家海洋局在法律上作為訴訟主體更符合規定,也更有能力作為原告。但在我們看來,國家海洋局不作為。所以只能由我們聯合一些環保組織直接委託律師提起公益訴訟。”常成説。

  達爾問自然求知社水學院負責人張祥也表示:“我們現在的主要工作是和國家海洋局等海洋監管部門交涉,由他們出面提起生態索賠,這對於落實這件事更有把握。”

  這在法律層面上是公益訴訟原告誰最適格的問題。

  適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目前,我國國家層面的專門性海洋生態賠償規範還沒有出臺,上述兩位民間環保組織負責人希望國家海洋局出面,依據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由於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並沒有形成,如果由民間組織直接出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不被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大。例如2005年12月,中石化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污染事故發生後,北京大學法學院三位教授及其研究生曾以自己和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三種自然物為共同原告,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污染企業賠償100億元,用於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態平衡恢復的訴訟請求,但黑龍江省高院拒絕受理此案。

  國家海洋局出面,不僅在法律上適格,它還更有能力負擔一般民間組織或個人難以承受的訴訟費用以及敗訴帶來的風險。“由於環境公益訴訟涉案標的大,一旦敗訴,一般組織或個人沒有能力承擔。”代理公益訴訟案件多年的北京中資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説,“由國家海洋局&&,民間環保組織做些支持性工作是最合適的。”

  “環境公共利益關係到所有個人、組織和單位的生存發展與切身利益,從法理上講,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在認為有人或單位違法侵犯環境公共利益時,都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蔡守秋表示。

  但在規定層面上,環境公益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訴的規定僅僅見於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文件。比如《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規定,檢察機關、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責任主體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責任。檢察機關、環保公益組織為了環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對涉及環境資源的具體行政行為和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要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有利於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職責。“它的效力只及于當地,不過它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為誰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經驗。”蔡守秋説。

  挑戰:如何確定生態損害賠償範圍

  “提起公益訴訟主張多少賠償額,必須要確定一個令雙方信服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範圍。”夏軍認為,不管由誰來主張生態索賠,這都將是要面臨的首要挑戰。

  7月5日國家海洋局通報的20萬元罰款,依據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面對20萬元罰款過低的質疑,國家海洋局表示,打算對康菲中國提起索賠,不過,由於技術局限性等相關問題,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得出結論,“具體是否執行及如何運作還要依後續情況而定”。

  “在我國,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也是污染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常成説,“對於類似海洋漏油事故往往是一次性的行政罰款,罰完了就了事,而在國外,直到完全消除污染的影響,企業一直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以去年發生的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為例,責任方英國石油公司(BP)在各方壓力下表示要拿出200億美元建立墨西哥灣石油泄漏事件的賠償基金。該項基金已于去年8月啟動開始支付索賠,截至今年5月底已支付了近60億美元的賠償金。常成由此認為,“我們的行政處罰力度不夠,震懾不足,只有走法定程序的公益訴訟提起生態索賠才能真正落實‘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其實,即使是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內,也有學者質疑僅僅20萬元的罰款並不符合法律規定。蔡守秋表示,鋻於此次漏油事故的嚴重違法性和所造成的海洋環境生態損害的嚴重性,造成漏油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海洋污染損害民事賠償責任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其中行政罰款可以高達30萬元,海洋污染損害民事賠償金額則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確定,這一賠償金額可能會遠遠高於30萬元。

  蔡守秋的觀點來源於《海洋環境保護法》。“如果將‘不立即採取處理措施’、‘不按照規定報告’、造成海洋環境生態‘危害和損失’視為三種違法行為,則可以共處最高可達45萬元的罰款。即使將上述三種違法行為歸為造成海洋環境生態‘危害和損失’這一種違法行為,也可以處高達30萬元而不是20萬元的罰款。”

  康菲中國和中海油明顯有以上三種行為,且這45萬元或30萬元的罰款還不包括環境公益訴訟對責任者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責任者的賠償金額一般沒有上限,即實際損害多少就要求責任者賠償多少。”

  由11家民間環保組織計劃提起的公益訴訟主張多少賠款還未確定,因為損害的結果不是一時就能完全顯現的,有的損失暫時很難量化。“我們希望能建立一種長久的後續補償機制,按實際損害賠償,逐步落實到位。”張祥表示,“賠款最終肯定遠遠高於20萬元。”

  起訴:成本高,風險更大

  如果國家海洋局不出面,那麼11家民間環保組織將會直接作為訴訟主體,委託律師提起公益訴訟。

  “從道義上講我們一定會勝利,但實際面臨的問題是複雜的。”張祥説,“我們去實地考察已經花費了不少,由我們作為原告代表民眾起訴的訴訟費用又將是一筆很大的開支。”

  他們表示,如果由他們直接作為訴訟主體,起訴的主要費用肯定要由自己承擔,但也希望能得到企業的社會公益捐贈:一方面表示支持他們的公益訴訟,另一方面也體現企業的社會責任。

  起訴費用僅僅是任何一起訴訟的必要支出。更大的風險在於,如果敗訴,不但11家環保組織提起的生態索賠無法落實,就連取證調查費用、委託律師費用等先行支出也將血本無歸。

  張祥表示,他們不會過於考慮敗訴的風險。“這是一次民間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嘗試,它的意義要大於結果。即使敗訴,我們的所作所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喚起民眾對公益訴訟的認識,希望通過今後的立法與實踐,促進這項制度在我國儘快完善起來。”

  建議設立專項資金治理污染

  對於民間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多人關心的是:如果提起公益訴訟主張的生態賠償得以實現,這筆數額巨大的賠款何去何從?畢竟代表公眾利益的賠款,並不歸屬於任何一個機構和個人。

  對於索賠得到的賠款,“從真正的公益角度來看,這些賠款分給任何個人都是不合理的,當然上交國庫也不合理,而在國外,會有基金會來運作這些賠款。”夏軍説,“賠償使用運作必須公開透明,並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

  但在我國,設立基金還面臨很多障礙。比如設立基金程序繁瑣,且必須設立基金會對它進行管理,基金會運作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僅僅靠賠款可能不夠基金會的日常運營開支,而政府的財政預算又沒有這個項目,使得基金會很難獲得財政撥款。”夏軍表示,國外的環境公益基金會搬到我國“效果不一定好”。

  為此,夏軍建議設立專項資金專門用來治污,做到專款專用。就像國家收取排污費後建立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一樣,海洋污染專項資金主要來源於賠款,這筆資金交由一些環保組織來運作,同樣需要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11家民間環保組織和他們的公益訴訟正在進行中,儘管進展緩慢,仍在計劃階段。至於國家海洋局是否一定會對中海油和康菲中國提起生態索賠,則至今仍沒有一個明確堅定的表態。

責任編輯:侯永勝

熱詞:

  • 國家海洋局
  • 中海油
  • 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