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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判決兩起生産偽劣葡萄酒案 9人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30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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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石家莊7月29日電(記者朱峰)29日,河北省秦皇島法院判決兩起生産、銷售偽劣葡萄酒案件。三被告單位被處罰金,九被告人被判無期或有期徒刑。

  秦皇島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昌黎古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長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春平、馬劍飛、張麗莉、鄧建光、胡娜、呂明剛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作出一審判決。

  該院經審理查明並認為:被告單位昌黎古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昌黎燕山長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生産、銷售偽劣幹紅葡萄酒,且銷售數額已達到2837142.72元,屬於數額巨大,被告人王春平、馬劍飛繫上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麗莉、鄧建光、胡娜、呂明剛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明確組織分工,配合密切,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且係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單位昌黎古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837142元;被告單位昌黎燕山長城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837142元;被告人王春平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馬劍飛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371426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張麗莉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18571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鄧建光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418571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被告人胡娜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呂明剛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同日,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昌黎縣嘉華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國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作出一審判決。

  該院經審理查明並認為,被告單位昌黎縣嘉華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生産、銷售過程中以假充真,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國作為被告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積極參與生産、銷售,且銷售金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被告單位及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案發後,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單位昌黎縣嘉華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侯海明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程和明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尹國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