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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軍車每年逃避稅費10億元 偽造證件最高判十年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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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記者 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將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假冒軍官詐騙危害大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當前,妨害武裝部隊標誌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猖獗,手法不斷翻新。突出的是利用標誌性物品進行各種詐騙活動,如利用假公文、證件、印章、軍服,偽造軍官身份,為他人辦理假入伍、假入學等,詐騙財物,招搖撞騙,危害日趨嚴重。

  從人民法院查處的案件看,犯罪分子往往假冒武裝部隊重要部門的工作人員,如軍以上領導機關、軍事院校的工作人員等,並具有連續作案、團夥作案,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等特點。有的犯罪分子假冒軍官身份實施詐騙,嚴重損害軍人形象;有的將假軍車開進重要軍事場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安全隱患;還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國家為保障戰備給予軍車的特別政策,利用假軍車進行逃稅、逃避繳納過路過橋費等違法犯罪活動,給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據有關部門估算,僅此一項每年就給國家造成約10億元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2009年2月,針對涉軍用標誌性物品違法犯罪活動出現的新情況,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作了修改,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孫軍工介紹,為正確實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製定了這部司法解釋,對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軍車號牌等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

  偽造部隊證件最高判十年

  針對妨害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的行為,司法解釋結合當前此類犯罪的發案特點,特別是公文、證件、印章可以反復使用的特點,確定了較為嚴格的入罪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印章五件(枚)以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十本以上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産軍裝可判刑

  為依法懲治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犯罪行為,司法解釋從數量和數額兩個方面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關於數量標準,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生産、買賣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領花、臂章等標誌服飾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關於數額標準,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兩萬元以上的和違法所得數額五千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針對妨害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犯罪行為較為突出的實際,司法解釋規定,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或者軍徽、軍旗、軍種符號、其他軍用標誌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

責任編輯:張毅

熱詞:

  • 假軍車
  • 逃稅
  • 拘役
  • 偽造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