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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將建礦山開發利益分享機制 被徵地農牧民可入股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5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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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呼和浩特7月24日電 (記者賀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開發秩序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建立健全礦山開發利益補償和分享機制,切實保護礦區農牧民合理利益。

  近年來,內蒙古依託資源優勢,大力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牧業産業化進程,經濟社會得到較快發展。但另一方面,礦業開發與改善民生的矛盾、礦業開發與生態補償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

  為實現礦區農牧民持續增收,內蒙古要求礦山企業要優先安排佔地、受影響的礦區農牧民及子女在本企業就業,允許被徵用土地、草牧場環境受損農牧民自願以土地、草場環境補償費入股礦山企業,礦區嘎查村集體可以以徵地拆遷、補償提留入股礦山企業。當地政府必須將被徵地和受影響農牧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同時要做好被徵地農牧民的理財教育工作,避免農牧民因濫用一次性補償而産生新的社會問題。

  按照新出臺的文件,礦山企業在徵用農牧民土地草場時,要確保農牧民的知情權、訴求權、參與權,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草牧場)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所有補償一律按照有關標準的上限執行。

  為減小礦業開發對農牧民生産生活帶來的消極影響,內蒙古還將建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根據規定,各盟市環保部門將對礦區周邊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檢測評價,根據影響程度確定封閉區和緩衝區範圍。封閉區內草牧場、土地、住宅、牲畜棚圈及農牧業基礎設施由企業出資徵用和搬遷;緩衝區內草牧場、土地採取臨時用地和租賃形式的,按不低於國家禁牧補貼或退耕還林還草的補償標準執行。

責任編輯:張洋

熱詞:

  • 農牧民
  • 礦山企業
  • 徵地拆遷
  • 礦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