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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稱“戴避孕套不算強姦”太雷人 缺乏生活常識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4日 08: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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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語

  遊 偉

  日前,有南方媒體報道稱,貴州畢節阿市中學26歲的初中英語老師周琴向派出所報案,説自己喝醉酒後,被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姦。而受理案件的派出所教導員鐘顯聰竟説:“戴避孕套不算強姦”,勸其私了。據説,此案目前已由當地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正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之中。而此前,也有報道提到華中師範大學性學教授彭曉輝,在一場講座中,籲請女性在遭遇性侵犯時,要“主動遞上避孕套”。

  一邊是大學教授教導女性若遭強姦,為避免染上性病或産生其他不利後果,需要主動向強姦犯送上避孕套;另一邊則是執法人員告誡受害人,凡是用了避孕套,強姦行為便不再成立,赦罪了之。人們聽不懂他們都在説些什麼,但發現了他們言語之中的“邏輯矛盾”。可能遭遇不測的婦女,不知究竟該怎樣保護自己,普通民眾甚至不明白我們的法律到底對“強姦罪”有沒有明確的“規格”和“標準”了。

  現實世界真是無奇不有,但在某些侵害行為的性質法律判定上,跳出“雷人”話語,真會使人步入雲裏霧裏,不知其所云云。

  在我看來,司法上要認定強姦行為成立,通常需要解決兩大問題:一個是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判斷法律依據;另一個是有沒有事實存在,解決證據認定問題。

  法律依據問題在強姦罪這樣的常見罪名上是不難尋找和解讀的,因為我國刑法第236條中對這一犯罪行為的規定非常明確,那就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早就對此作過司法解釋,明文指出這種犯罪的本質屬性就是“違背婦女意志”,是一種最典型不過的強迫性侵害行為。而利用婦女處於醉酒、昏迷等狀態之下實施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的性質,也就是直接可以作為“違背婦女意志”的推定。至於在這類強暴行為過程中,行為人是不是使用了“避孕套”等,這對於強姦犯罪的構成,都不會發生實質性影響。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男女之間的性行為究竟是出於相互自願還是一方強迫,有時作為裁決方(第三方)的執法人員確實難以判別。在這個時候,就需要回答“事實究竟是怎樣”的問題。而事實問題,在法律上就是“講證據”,看證據是不是足以證明有男女性行為的發生,是不是“違背婦女意志”。而這些事實的證明,也不能僅憑女方的單方指證或者僅僅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方口供。需要查證是否確有暴力的痕跡、脅迫的條件,或者是否是在借助女方已醉酒等特殊的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下,實施了侵害。有時,甚至還需要結合對男女雙方相互關係、行為場景、報案細節和現場勘驗等情況的多角度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準確的結論。

  因此,所謂“戴避孕套不算強姦”,顯然是缺乏生活常識和法律常識之説,根本就不能成立,近乎是一種無稽之談。如果案件查實,事情真如報案女教師所説的那樣,那個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是趁著她醉酒甚至不省人事之機,也就是在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下實施了性侵害行為,哪怕那個時候那位所長是戴上了避孕套,也同樣構成強姦犯罪,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至於華中師範大學彭曉輝教授向潛在的強姦受害女性所發出的“主動遞上避孕套”的建議,或許確實屬於一片“善心”,也許設身處地地考慮到她們的“防艾”、“防孕”等等,但從生活的經驗和已經發生的大量強暴案件情況考量,當處於弱勢的婦女遭遇突如其來的強姦犯攻擊時,這位教授的種種建議,可能變得有些不切實際,並難以實踐,甚至還有可能因被害婦女的如此“冷靜”,引發出適得其反的後果。因此,無論是從有效防範侵害,還是從有力抗制和最終司法制裁犯罪的角度上看,我以為都難以被人接受。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責任編輯:李漢森

熱詞:

  • 避孕套
  • 違背婦女意志
  • 強姦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