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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替父申請國賠未受理 刀捅法官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3日 0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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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6日,下半身截癱的王樹文和妻子段巧雲在河北家中。王強常抱怨母親,17萬元就把父親的一輩子給賣了。段巧雲念及於此,仰天大哭。

  河北青年王強于去年7月2日,為父親申請國家賠償,未被秦皇島中院受理,他連捅4名法官,致使兩人重傷,兩人輕傷。

  今年6月27日,滄州中院一審判決:王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緩。

  這起血案緣起17年前的一樁公案。1994年,王強父親王樹文為逃避交賭博罰款,被警察槍擊誤傷致使截癱。法院認為,該警察當時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案後積極參與營救,並同意支付17萬賠償款,與王家達成調解協議,判處其免予刑事處罰。王樹文聽聞後覺得不公,開始四處申訴。

  2003年起,王強替父申訴,要求國家賠償。申訴均被駁回,理由是王家已領賠償,且案子發生在國家賠償法出臺前。

  與此同時,縣政府、縣公安局不斷給予王家各種補助。但王強仍覺申訴合理,最終發生血案。

  王強身邊時常會帶把刀,一把100元錢的折疊刀。他妻子説,王強曾在縣城騎三輪車拉客,遭遇過兩次搶劫,這刀是買來防身的。

  2010年7月2日,王強到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用這把刀,連捅4名法官,致兩人重傷,兩人輕傷。王強捅人的事由是,他去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確認申請”,被法官拒絕。

  王強父親于1994年被警察槍擊致殘,雖然他與對方達成調解協議,接受賠償;但王強在此後的日子裏,仍不斷申訴,要求國家賠償。

  一位了解案情的律師説,王強並不能提出證據,以説明當時的調解協議不是出於自願,也無法證明賠償不合理,所以申訴很難再被受理。

  王強的申訴不斷被駁回。直至去年7月2日,當申訴再次被拒絕,王強便用刀捅傷法官。

  今年6月27日,河北滄州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並作出一審判決:王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申訴不成,刀刺法官

  王強為父提請國家賠償,法官李麗解釋王家已獲補償無法再申請;王強將李麗等4法官刺傷

  其實自2008年之後,王強已不再去法院。王家父子上訪的材料都裝在一個綠色旅行包裏,平時放在婚房的床底下。

  2010年7月2日,王強妻子下班回家,見到丈夫的三輪車停在院中,進屋,又看到那個旅行包從床底被翻到椅子上。後來公公來電,她才知道,王強又去了法院。

  行政庭辦公室在法院3樓,上午10點左右,屋裏只有李麗一人。她是秦皇島中院的行政庭審判員,曾接待過王強的申訴。

  王強遞過他新寫的申請,要求確認國家賠償,確認公安機關當時的行為違法。

  申請書只有一頁多一點,李麗翻了一下,沒有接收這份材料,並向王強解釋理由:一、槍擊案發生在1994年,而國家賠償法出臺于1995年;二、昌黎縣公安局已向王家賠付了17萬元,賠償只能賠一次;並建議他找一找信訪渠道。

  王強在警方的問訊筆錄中説,他反復要求李麗再看看材料,她不同意,“我覺得她很不耐煩,我説啥她也不聽,我覺得她根本就沒把老百姓的事當事辦,我也沒地方説理,我就産生了用刀教訓她的想法。”

  王強走到門口,停頓了一下,順手將門關上。李麗見他鎖門,便走向門口。

  王強在筆錄中,這樣敘述他的行兇經過:

  我從腰間掏出刀朝她腹部扎了一刀,扎的時候她叫了一聲,她強行要往門外跑,我就拿刀朝她身上亂捅,她就反抗,捅了多少刀捅在什麼位置我就記不清了。這時她要打開防盜門,我見她要跑就從後面用左手摟住她脖子,右手拿刀架在她脖子上,朝她頸部割了一刀,她不顧傷打開門跑了出去,跑到樓道裏,我就追上去朝她後背扎了一刀。

  在樓道內,法官楊樹森、王新忠、宋繼范出來阻攔,均被王強扎傷。直到更多的人上前堵截,王強在墻邊對峙了一陣,隨後扔下刀,被人押走。

  2011年1月16日下午,記者撥通李麗的手機,她不願再提當初的那一幕。同事告訴記者,當天的遭遇給年輕法官李麗造成嚴重身心和身體傷害,至今休息在家。

  緣起:17年前槍案

  王強為父親申訴的事件源於1994年,父親為逃避交賭博罰款,被警察開槍誤傷致使截癱

  王強的父親王樹文,是位癱瘓在輪椅上的老人。他像大多數父親一樣,習慣把兒子的過錯攬在自己身上。王樹文説,完全是因為17年前他的那起案子,王強才犯下今天的大錯。

  那是1994年,王樹文與人合辦麵粉加工廠。

  他是秦皇島昌黎縣蘇莊村的村民,在同村人眼中,王樹文是個“能人”,他率先蓋起平房,還挨著205國道。

  1994年的冬天,王樹文等7人在麵粉廠賭錢,被派出所抓住。

  “那晚,我們抓完東北一個逃犯,夜裏路過,見麵粉廠裏有人手裏抓著大票子搖骰子。”2011年1月15日,退休多年的周春芳回憶。周時任龍家店鎮副鎮長,主抓政法工作。

  王樹文被派出所處以2000元罰款,但他沒交。

  1994年2月28日,傍晚7點左右,天剛擦黑。王樹文在家門口看見,一輛帶警燈的北京吉普,從縣城方向緩緩駛來。

  車上有4人:鎮委書記、司機、副鎮長周春芳和派出所長李賀田。

  王樹文擔心被催交罰款,想躲一下,打開後門,“走出沒幾步,槍聲就響了”。

  周春芳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回憶説,當晚下車追王樹文前,他和李賀田等4人,剛從龍家店派出所指導員的家中喝完酒出來。

  昌黎縣法院1994年的刑事判決書上,這樣記錄槍案經過:

  周春芳告訴李賀田鳴槍示警。李賀田邊追邊掏隨身攜帶的五四式手槍,在距五十米遠時開始鳴槍,在追趕過程中李共對空鳴槍四次,王跑到本村王志峰家南沙堆處,李賀田追上了王樹文並抓住其脖領處,王扭身,此時李賀田手中的手槍走火,子彈打在王樹文的左背部。”

  王樹文至今記得中槍的那一瞬。“我捂著頭,跪在地上。李賀田左手抓著我的衣領,右手用槍頂著我的後背。‘啪’的一聲,感覺一根紅鐵棍從我胸膛噴了出來。”

  王樹文自此臥床不起。

  當時的判決書這樣記錄他的傷情:“胸腔貫通傷,右下肺葉貫通傷,血氣胸、失血性休克,第九至十胸椎貫通傷,脊髓斷裂,截癱,大小便失禁。”

  槍案後,麵粉廠沒人管,不久關門。

  獲賠償後還覺不公

  王家獲17萬元賠償,得知該警察免予刑事處罰,深覺判處不公,申訴被拒砸玻璃泄憤

  王樹文當時以為自己死定了。他在醫院裏躺了7個月。其間的民事調解部分,王樹文委託妻子段巧雲處理。

  王家提出80多萬的民事要求,其中包括王樹文的誤工費,王母的贍養費,以及段巧雲20年的護理費。

  1994年5月16日,檢察院以過失傷害罪,起訴李賀田

  那年8月4日,昌黎縣法院對李賀田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他在執行職務中,“違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動用手槍……造成手槍走火”。

  判決書稱,“案發後被告人李賀田及時搶救受害人並能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在賠償經濟損失上,被告人李賀田及單位與受害人王樹文達成調解協議,賠付王樹文醫療費、生活費,17萬元。”

  最後,李賀田被判過失重傷罪,免予刑事處分。

  那年8月22日,法院給王家送達一份“附帶民事調解書”,同時段巧雲收到賠償款,打了收條,並在調解書上簽了字。

  “這些錢在當時差不多等於賠了一棟公安局的辦公樓。”昌黎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1994年9月3日,王樹文出院,縣公安局派車將他送回家。

  (下轉A27版)

  □本報記者 劉剛 河北秦皇島報道

責任編輯:陳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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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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