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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廳原公路局長挪用公款500萬 被判13年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14: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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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公佈了四川省交通廳公路局原局長(副廳級)蔡華一案的案情。2001年,蔡華挪用公款500萬元供陳小寒使用,得好處費6萬元。另外,他又用職務之便,為陳承包一工程提供幫助,陳又為他送了2萬元。2010年1月12日,蔡華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陳小寒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承諾50萬元好處費 只給6萬元

  蔡華60歲,重慶人,研究生文化程度。落網前,他是四川省交通廳副巡視員, 1997年12月到2006年7月,任省交通廳公路局局長。2009年4月23日,他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被逮捕。“挪用公款500萬元供他人使用,是一種挪用公款行為;收受6萬元是一種受賄行為。”蔡華落網後很後悔地説,主要是自己有私心,且法律意識淡薄。

  陳小寒48歲,出生於四川省渠縣,係四川巴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渠縣中江房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7月15日,他被依法逮捕。隨後,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將此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反貪人員是在辦理其他案件時發現此案的。據介紹,2001年2月,陳小寒與四川渠縣交通局相關負責人找到蔡華,陳要向省交通廳公路局(以下簡稱省公路局)借500萬元,並承諾給蔡好處費50萬元。起初,蔡華一直在猶豫,但經過勸説,陳保證一定短期還上,下屬也幫著説話,稱沒有風險,這才打消了蔡華的顧慮。蔡華利用職務之便,將省公路局資金500萬元以“九環瀝青預付款”的名義轉給所屬四川金路交通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路公司),然後通過金路公司借給陳小寒使用。陳將此款用於公司註冊驗資、工程開支等營利活動。

  簽訂虛假投資協議 掩蓋犯罪事實

  由於陳小寒未及時還款,為掩蓋挪用公款的事實,蔡華安排金路公司在銀行貸款500萬元,于3月14日還給省公路局。同時,蔡華還安排金路公司與陳小寒的渠縣中江房産公司簽訂虛假的聯合投資協議,並讓金路公司用小金庫資金為陳小寒還款。為掩蓋協議係虛假協議的事實,在蔡的安排下,有人還製作了一份關於318國道渠縣段項目投資的《會議紀要》。2001年端午節前後,由於陳做生意虧了錢,只給了蔡華6萬元好處費。

  2001年11月,陳小寒委託渠縣交通局將應付其工程款350萬元轉給金路公司歸還欠款,餘款150萬至今未還。

  1999年,陳小寒以達州地區公路工程公司渠縣第一分公司名義承建省公路局發包的省道路303線改建工程13合同段,為感謝時任公路局局長的蔡華在工程中給予的幫助,他于同年6月送給蔡華現金2萬元,後蔡華將此2萬元交給了單位。

  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 被判13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蔡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個人決定將省公路局公款500萬元借給陳小寒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陳小寒與蔡華挪用公款方面屬共同犯罪,陳的行為也構成挪用公款罪。蔡華、陳小寒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並有150萬元未退還,應依法懲處。蔡華在挪用公款後收受陳小寒給予的感謝費6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小寒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蔡華感謝費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對蔡華、陳小寒均應數罪並罰。公訴機關指控蔡華、陳小寒挪用公款、受賄、行賄的事實、罪名均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