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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談渤海漏油事件:對康菲公司索賠將遠超2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5日 1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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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5日下午,國家海洋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渤海油田漏油調查情況 攝影/李晶

  7月5日下午,國家海洋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渤海油田漏油調查情況,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中)介紹相關情況 攝影/李晶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5日訊 (記者 李晶) 針對一些媒體關於渤海漏油事故已經立案,最高索賠20萬人民幣的報道,中國經濟網記者今天下午從國家海洋局獲悉, 20萬元只是對事故責任方依法進行罰款的上限規定,而向事故責任方就海洋生態、水産資源等損害進行索賠的金額預計將遠遠超過這一數額。

  國家海洋局7月5日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渤海油田漏油調查情況。針對人們關心的賠償問題,中國海監總隊北海第二支隊的政委何建苗表示,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最高處罰額度為20萬元。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副司長王斌補充強調,根據現行法律,20萬元是對此類事故的最高處罰。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對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行為,國家海洋局有權代表國家對責任方提出生態索賠要求,雖然目前還無法確定具體索賠額,但相信會遠遠多於20萬元。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同時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産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對中國經濟網記者表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監執法部門已經對康菲公司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調查、核實事故原因、污染程度等情況後,將按照法律有關條款和有關程序予以處理。國家海洋局將嚴格監督和督促康菲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排除此次溢油事故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危害,並賠償損失。

責任編輯: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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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海洋局
  • 康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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