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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徵點調至3500元 稅改大幕開啟未來任重道遠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30日 1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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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6月30日電(記者周琳、徐蕊)此輪個稅改革的大幕落下,30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在充分考慮民意的基礎上,將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的免徵額從2000元上調至3500元。專家認為,個稅改革實現終極目標的大幕已然開啟,要實現“建立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還要付出更大努力。

  多次改革向終極目標不斷推進

  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既定目標,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中期。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做出如下表述:“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之後的“十五”規劃、“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中對這一説法都做出類似描述。

  從可追溯的歷史來看,這一終極目標的追求,已經跨越了四個“五年規(計)劃”的時間。而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有三個主要特點:將個人各種收入項目加總按綜合稅率計徵、以家庭為徵收單位、以年為徵稅時段。

  在這十幾年中,個稅經歷了多次改革。

  細數以往,1999年,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2年個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過決議于2006年將免徵額從800元上調至1600元;2007年6月進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7年12月決議從2008年3月將免徵額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

  從調整方向上來看,工資薪金所得應繳個稅成為調整的重頭戲。但儘管多次改革,個稅徵收過程中的種種問題仍然飽受詬病。免徵額低、無法實現按照家庭徵收,讓中低收入者叫苦不迭;對高收入人群個稅監管的灰色地帶,更是讓個稅淪為一種“工資稅”;工資薪金所得佔個稅收入比重偏高,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體人群,使得“公平調節器”一度失靈。

  此次改革,免徵額從2000元提至3500元,算得上是近年來個稅改革中力度較大的一次。但也有專家認為,此次修正離個稅改革的終極目標還相距甚遠。

  “眾所週知,我國的貧富兩極分化正在不斷擴大,但是工薪階層收入總歸是可見和有限的;如果個稅‘調節收入狀況’的重點放在工薪階層,幾乎不可能達到開徵的宗旨和目的。”上海律師協會稅法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盧國陽指出。

  個稅改革難在哪?

  在專家們看來,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難度之大,主要體現在徵管難度較大、徵收成本高昂、個人納稅意識尚不強等方面。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表示,徵管難度較大是指申報納稅條件不成熟,操作不可行,可從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申報,大致100個應申報人只有不到10個人在申報,10個申報者能準確申報的不會超過1個。徵收成本高昂是指大規模申報徵納成本會大大上升,稅收沒有增加,成本代價過大。納稅意識跟不上是指要讓被動代扣代繳納稅轉為主動申報納稅仍有一個培育過程。

  綜合和分類稅制還有一個重要標誌是國家在對個人收入徵稅時,是否考慮了納稅人的實際生活負擔。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教研組組長汪蔚青表示,目前已婚和未婚的負擔不同,但收入相同則稅負相同;大小城市消費水平不同,但收入相同則交稅也一樣多;需要贍養的人數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的生活負擔,而我國個稅徵收時也不考慮這些。

  專家指出,我國目前全國稅收系統並未全部信息共享,不同地區、不同戶籍導致人口結構複雜,個稅收入與社保系統不連通等很多原因使得我國目前還沒有足夠的條件實施綜合稅制。雖然個稅改革一直在朝著這個方向努力,但是什麼時候能達到還無法給出一個準確的時間表。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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