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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精神病強制收治亂象叢生 法律缺位亟待規範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6日 1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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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法》立法26年首度徵民意,“被精神病”收治亂局亟待規範

  對律師黃雪濤來説,“2011年6月10日”是一個特別的日子。

  那一天,她代理的當事人徐武出院了。

  那一天,她在武漢大學做了一場長達3小時的演講,題目叫《拒絕被精神科醫生統治》,而副標題為“法治是我們人身安全唯一齣路”。

  而最重要的是,那一天,《精神衛生法(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並開始徵求意見。

  一部難産了26年的法律,終於以“草案”的姿態,亮出了“不得強制進行精神病檢查”的核心價值觀。

  已經等了太久。

  這些年,面對精神病強制收治領域的亂象———“該收治的不收治,不該收治的被收治”,從法學界、醫學界到普通民眾已經飽嘗了法律缺位的痛。

  草案發佈,歡呼一片。人們似乎看到了重整精神病檢查收治秩序的曙光。

  然而,矛盾依然存在。一邊是“普通公民被精神病”的深淵,另一邊又是“武瘋子危害公眾安全”的懸崖,這一部《精神衛生法(草案)》能平衡好嗎?

  來自親人的傷害,無處可逃?

  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的規則

  這兩天,黃雪濤正在接觸一個新案子,“和廣州何錦榮案如出一轍,還好他比何錦榮幸運。”

  今年45歲的陳國明(化名)是福建長樂人,與妻子一起經營一家珠寶店。2011年2月10日晚,正在睡覺的他,被妻子及其娘家人用透明膠帶捆綁,送到了南平市延平區精神病院。根據該精神病院的記錄,當時家屬稱陳國明“反復疑人害,衝動,傷人,毀物,失眠兩年”。

  幸運的陳國明,遇到了一個比較清醒的值班醫生。醫生判斷他不像精神病人,未對他使用精神病藥物。

  然而,“誰送來誰領走”這個困擾無數“精神病人”的現有規則,讓陳國明依然無法“飛越瘋人院”。直到陳國明的姐姐多方打聽找上門來,可姐姐也無法帶走他,只能報警求助。在警方的介入下,陳國明被送往福州精神病院做精神鑒定。

  整整住院56天后,陳國明帶著“患者目前無精神病性症狀”的診斷出院了。

  而在精神病院之外等待他的,是離婚傳票和“一貧如洗”的家。據陳國明透露,珠寶店被關門了,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蹤,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人套現,家中的保險櫃空空如也。

  如今,陳國明孤身一人住在家徒四壁的房子裏。每每回想,他都在後怕,“如果,姐姐沒打聽到我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如果,最後精神鑒定不能確定我有沒有精神病,我是不是一輩子都出不來了?”

  黃雪濤在微博裏留下這樣一句感慨:終於見到,出院的不是精神病人!

  《草案》的新規定,能不能解除陳國明等人的隱憂呢?黃雪濤説,按新規定,“受害人最長會被住院觀察三天,醫生診斷無病,則放人,無須像陳國明一樣長達56天”。但是,“遭遇家人綁架送院的情節,不僅不能避免,可能會更多發。”

  一直致力於精神病強制收治研究的公益組織深圳衡平機構,在《草案》公佈的第一天,作出的第一條評論就是“監護人權責過大”。

  來自親人的“傷害”,似乎依然無處可逃。

  《草案》第26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黃雪濤説,這種安排,很有可能引爆近親屬之間的濫用個案。

  而更關鍵的是,《草案》提出住院期間“病人”權利由“監護人”代為決定。“如果監護人就是侵權人,患者將無處可逃。這實際上肯定了以前的一些錯誤的規則。”

  因上訪“被精神病”,地雷還在?

  “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

  就在徐武案引發各方高度關注的時候,深圳的一單案件的判決意味深長。

  2011年5月10日,深圳福田區法院以一紙判決書為深圳市“被精神病”護士郭俊梅贏回了正常人的身份。

  2009年12月,因不滿獎金分配方案,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高壓氧科護士郭俊梅到深圳市信訪辦投訴。一週後,醫院人事科長打電話叫郭俊梅到辦公室談話,但實際卻安排了康寧醫院司法鑒定科醫師高北陵,假扮“上級工會領導”代表組織談話,郭俊梅以為上訪得到了上級領導的關注,就把心裏的想法毫無保留地告訴了高北陵。

  後面的劇情開始走樣:2010年1月13日下午,副院長陳斌來到該科室宣佈,郭俊梅在她父母陪同下到康寧醫院做了檢查,被診斷為偏執性精神障礙,醫院決定讓她到康寧醫院住院治療,康復回來後將調到院圖書館上班。

  還好,郭俊梅沒有被關進“瘋人院”,她打起了名譽權官司。

  福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郭俊梅在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工作期間並無任何工作失誤,亦未出現因精神問題做出不當行為,醫院因其與院領導發生爭執就認為其存在精神問題,在未徵得其父母及其近親屬同意情況下,聘請康寧醫院精神病專家為其診治,其行為本身存在不當之處,是造成郭俊梅名譽受損的主要原因。

  另外,醫師高北陵僅根據與郭俊梅的一次談話,就初步診斷她患偏執性精神障礙;醫院憑此初步診斷,就為郭俊梅調整工作,行為過於草率。而院方向媒體講述郭俊梅患偏執性精神病,高北陵亦違反保密義務向媒體披露郭俊梅的情感隱私和患病情況,這種行為必然導致郭俊梅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其名譽權。

  郭俊梅還算幸運,更多的人直接就被迫“非自願住院治療”。

  因狀告鄉政府,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大劉鄉政府送進精神病院。其家人找到精神病醫院,提出讓徐林東出院,但遭到該院當場拒絕:“你家屬沒這個權力把他接走。他是通過鄉政府送過來的,只有鄉政府才有這個權力”。最終,徐林東被關在精神病院6年半,直到2010年4月底才重獲自由。

  也就是在2010年,湖北男子彭寶泉因拍攝上訪過程,被有關部門強行送至精神病院;浙江省松陽縣農民李體法攔截省環保廳廳長告鄉政府的狀,也被強制送進了精神病院。

  法律界一直堅持,公權力的一再濫用,就是“被精神病”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深圳衡平機構負責人在草案發佈的當天,就明確指出:草案規定沒有堵上這個漏洞,反而給公權力濫用提供了捷徑。

  讀一讀草案第27條規定的“強制收治條件”:“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

  黃雪濤就認為,“擾亂公共秩序”這個標準太模糊,自由裁量權太大,可能存在濫用可能。目前很多明顯屬於濫用精神病醫學的個案,如街頭拍照的彭寶泉,可能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都可能會被指擾亂公共秩序。“如果精神衛生法為此開設收治大門,後果將不堪設想。”

責任編輯: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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