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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庭認定“情節輕微”一人醉駕“定罪免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4日 05: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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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烏魯木齊6月23日電 (陳維華、胡仁巴)醉酒駕駛,卻被當地法院以“情節輕微”為由免予刑事處罰,“幸運”的王某被網民稱為“醉駕免刑第一人”。6月3日,新疆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對王某醉酒駕駛作出判決,認定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但因酒駕發生在深夜,路上行人稀少時段,社會危害性較小,免予刑事處罰。

  5月3日23時45分,王某與妻子吵架後,喝下一杯白酒獨自駕車外出,在克拉瑪依市勝利路與崑崙路路口,被正在執行糾察酒駕的交警支隊市區大隊執勤民警攔停,經酒精檢測,王某血液酒精含量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屬於醉酒駕駛。

  6月3日,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王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判處拘役,並處罰金。但考慮到其酒後駕車是在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時,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被告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法庭認定此案“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刑法》第133條、第37條規定,判處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王某的“幸運”與那些被判處實刑的醉駕者的“倒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自今年5月1日,“醉駕入刑”刑法條款正式實施後,各地幾乎無一例外對醉駕司機施以“重典”。對王某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是否公平,引發了議論。

  醉駕免刑程序還需完善(點評)

  儘管筆者對本案判決持肯定態度,但認為定罪免刑的程序尚需進一步完善和明確。根據刑法關於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是拘役,並處罰金。根據關於該醉駕案的報道來看,王某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對王某定罪免刑不屬於從輕處罰。同時根據刑法規定,因免予刑事處罰既不屬於刑罰中的主刑,也不屬於附加刑,從拘役降為免予刑事處罰是否屬於減輕處罰,雖然刑法條文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筆者認為其屬於減輕處罰,而且就本案而言屬於王某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對其定罪免刑,應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但是,實踐中定罪免刑一般不報核準,這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比如許霆案,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層報了最高法核準,如果判得更輕、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判得比五年更輕)卻不需要層報核準了,這種做法很令人擔憂。當然,考慮到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訴訟程序時間較緊,如按一般情況層報時間上不允許,建議對定罪免刑的程序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柳 波

責任編輯:劉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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