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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發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縣工商局長撤職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2日 13: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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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工作及監管職責的落實,陜西省工商局昨日(6月21日)出臺《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督查辦法》(以下簡稱 《督查辦法》)和《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明確,縣級流通環節中發生特大食品安 全事故,不僅縣工商局長撤職,主管副局長開除,就連該市的市級工商局長也要記大過至降級處分。

  省局督查每年不少於兩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處長劉忠琪介紹,對食品安全的督查將採取實地督查與考核評分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聽取彙報、現場抽查、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省局督查每年不少於2次,市、縣級工商局每年督查次數由市、縣級局確定。

  省工商局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僅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處罰,而且對不履職、不盡責、不作為的單位也要處理。

  三種方式追究行政責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食品安全監管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工商所所長對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負主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田中智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責任的追究方式為組織處理、政紀處分、行政問責三種方式。

  縣級工商局具體實施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案件和事故查處、執法監督檢查、專項工作督辦和年度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等工作中,發現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或接受舉報經查內容屬實且符合責任追究情形的,應啟動行政責任追究程序。

  濫用職權 責任人可被降級

  對不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牟取不正當利益、以權謀私或者徇私舞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對部門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對其他具體責任人給予降級處分,調離工作崗位,取消執法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部門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其他具體責任人給予開除處分,部門第一責任人應引咎辭職。本組稿件由本報記者 陳思存 采寫

  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級

  省工商局局長李仲為介紹,《暫行辦法》中明確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縣級工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未履行職責時,根據不同的級別對相關人員的處理不同。

  一、行政區域內一年發生3起(含)以上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對縣工商局局長給予記過處分,主管副局長給予記大過處分;

  二、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Ⅲ級),對縣工商局局長給予記過處分,主管副局長給予記大過處分;該市級工商局局長給予警示訓誡;

  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Ⅱ級),對縣工商局局長降級,主管副局長撤職;該市工商局長記過處分,主管副局長記大過處分;追究省局相關人員責任;

  四、發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非常嚴重社會影響的(Ⅰ級),縣工商局長撤職,主管副局長開除;該市局局長、主管副局長給予記大過至降級處分;由省政府按照《陜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省工商局相關人員責任。

責任編輯:張洋

熱詞:

  • 環節食品
  • 食品安全監管
  •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