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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利益或成五部委清理公路違規收費最大阻力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7日 07: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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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允許一些外商、外資投資修路,之後由政府部門批准修路企業對這些路段進行收費

  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出臺,對公路收費進行規範

  2006年、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又相繼出臺了《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對公路收費做了統一規範和相應的規定

  ● 地方政府往往把道路作為積累資金的方法,隨之而 來的就是大量修建收費 站。所以治理公路亂收費 的效果不好。

  ● 此次治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需要對地方政府施加壓力,比如對存在違規現象的地方,除了進行整改外,還要對相關單位、相關 負責人進行問責。

  本報記者 任雪

  本報實習生 趙晨熙

  近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5部委聯合召開全國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決定從6月20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規模如此之大的專項行動引起社會各方的關注。結合前段時間接連被曝光的“天價過路費”、“過路費暴利超房地産”、“過路費收費潛規則”等亂收費現象,不少人感慨此次清理工作正當其時。不過,也有人提出,此次清理工作能否給公路亂收費現象斷根?

  記者調查

  群眾希望加強監督

  對此次由5部委聯合推進的專項清理工作,與此有著切身利益的司機怎麼看?

  “現在公路收費的問題很多,治理亂象還是需要加強監督。”經常往返于北京市與河南省之間的貨運司機王先生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我在高速公路上遇到過很多亂收費的現象,我覺得其中的問題一方面在於信息公開不夠,另一方面就是遇到問題無處投訴。”王先生説,現在,跑長途的司機大多不知道收費站的規定收費年限,這樣一來,司機不管是遇到正常收費的收費站,還是違規延期收費的收費站,都得掏錢交“過路費”。

  王先生告訴記者,目前雖然每個地方都會在公路旁公佈公路收費的舉報電話,但由於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利益的影響,這些舉報多數不管用,甚至連舉報電話都打不通。

  “有一次,我在河南省寶豐縣被自稱是流動治超站的人攔下,因為有人沒有穿制服,我就打路邊公佈的舉報電話諮詢,結果發現是空號。”王先生説。

  “如果能建立一個自下而上、較為暢通的舉報監督渠道,加強收費標準、期限的信息公開工作,違規收費的問題可能就會少發生一些、解決得更快些。”在北京從事電腦物流運輸的程列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治理背景

  聯合整治並非首次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5部委的清理決定出臺後,也有一些評論人士對此次清理的效果不甚看好,其原因在於,此前已有過數次治理行動。整治公路亂收費有怎樣的歷史背景?《法制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交通部專家張柱庭。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起,廣東一帶開始徵收過路費。當時公路還比較少,大多都是對一些三級公路進行收費,主要用於修建維護公路。”張柱庭説,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因為我國當時沒有足夠的資金修路,因此允許一些外商、外資可以投資修路,之後由政府部門批准修路企業對這些路段進行收費,但也是有相應年限的,到收費年限後就收歸國家所有。在2004年之前,可以説公路收費主要是為了收回成本,並沒有相應的收費體制。建立公路收費體制,是在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出臺後。也是從2004年起,才真正對公路收費進行規範。

  據張柱庭介紹,2004年後,隨著農村道路的修建和數量的大範圍增加,國家出臺了國辦發〔2005〕49號《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針對當時的體制,把農村公路排除在各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範疇之外。方案把農村公路管養的責任落到了縣級人民政府,並對各級政府的職責做了進一步的界定,即把農村公路的管理作為各級政府的職責,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並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由不同層級的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從根本上解決現行公路管理體制存在的二元結構。同時弱化鄉級政府和村委會的職責,把農村公路管理的責任主體放在縣級政府這一層次。

  2006年、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又相繼出臺了《關於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對公路收費做了統一規範和相應的規定。

  “這次5部委整治過路費並不是首次。可以説,從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出臺後,有關部門一直在對公路亂收費問題進行整治,每次也都是由多部委聯合進行。”張柱庭説,公路收費問題其實已經納入了法制軌道,也就是説,如果發現有違規建收費站、違規收費的行為,是可以依照法律來進行懲處的。現在確實存在一些超期限收費、亂建收費站的情況,但是我們還是在不斷完善收費體系,比如現在的二級公路基本上不收費了。當然,在實際治理過程中還是存在執行難的問題。目前的過路費包括普通公路的過路費、過橋費、高速公路費等,最終的治理目標是只有高速公路才收費。

  縱深分析

  地方利益成治理難題

  據了解,《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然而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很多到期的收費站遲遲沒有拆除。

  “滬嘉高速是我國的最早的高速公路,1988年建的,到目前為止還在收費。”經常到上海出差的北京市民劉波對《法制日報》記者説,目前各地超限收費的道路還有很多。

  對此,中國公安大學交通管理系教授丁立民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治理公路超期收費難有效果,其中很大的阻力來自地方政府。

  “因為治理涉及到一些利益、私下交易,所以效果不太好。且清理到期收費站,會存在收費站工作人員失業問題,這也是地方政府清理到期收費站的顧慮之一。加之地方政府往往把道路作為積累資金的方法,隨之而來的就是大量的收費站被建起。所以一直以來,治理公路亂收費的效果不好。”丁立民説。

  據了解,交通運輸部副部長馮正霖強調,在清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對於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取消收費的,要責成並督促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限期取消收費,拆除收費設施,妥善安置收費人員。

  “我認為如果僅此而已,可能不會達到預期效果,或者説在操作中會面臨較大的困難和阻力,這主要還是因為利益問題,而這些利益問題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因此,這次的治理工作要想取得成效,一定要對地方政府施加壓力,比如對存在違規現象的地方,除了要整改外,還要對相關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丁立民説。

  長期對策

  細化操作常態管理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次5部委治理公路收費的內容公佈後,不少人認為,“既往也咎”是此次治理的亮點之一。

  據了解,此次專項清理工作對2004年《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前建成的收費公路進行全面規範,“既往也咎”。對已經依法批准實施收費或完成收費權轉讓,但收費站點間距或收費期限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要制定並落實具體措施進行規範,確保站點間距和收費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此,丁立民認為,5部委的整治還需要繼續細化內容和操作環節,需要對哪些部門負責、具體如何操作、什麼時間完成等問題做出詳細規定,並向群眾進行公佈。

  丁立民告訴記者,實際執行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今後的管理檢查工作應該成為一種常態,這樣才能更好地治理收費亂象。治理公路亂收費現象涉及到個人、單位乃至政府部門等多方面的利益,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所以應該要綜合考慮。比如,在治理的同時,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的建設,這不光體現在國家要進行相應的資金撥款,還要加強對政府部門的監管,要制定合理的制度等。

  張柱庭認為,在治理的過程中,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並且根據實際情況,抓緊修改《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同時,治理工作和各收費公路的資金情況方面也要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據了解,一直以來,我國公路收費的“雙軌制”也備受爭議。所謂公路收費“雙軌制”,主要指收費公路分為政府收費還貸公路和經營性收費公路兩種,理想的狀態是政府收費還貸公路承擔公益性職能,經營性收費公路承擔商品性職能,兩者在看起來相互獨立的兩條軌道上運行。但在實際運行中,地方政府部門出於利益考慮,在政府收費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截止前,將其轉讓出去成為經營性收費公路,完成屬性轉變即可收費。

  此次治理中提出要降低偏高的通行費標準;對未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政府還貸公路改為經營性公路進行建設和經營管理的,要立即糾正,實現屬性歸位。有人認為,要改變過路費治理難,還需取消“雙軌制”。

  對此,張柱庭説:“取消雙軌制是不可行的。現在世界各地的收費公路可以説都是採用雙軌制來運行。對於目前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採用調節性收費等辦法來解決。另外,全部由國家財政來解決,不進行收費也是不現實的,而且也是不公平的。比如機場高速,走的人畢竟佔少數,如果不收費,相當於拿大多數群眾的錢來為一小部分人埋單,這是不合理的。”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公路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