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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遺工作重心轉向保護 專家:申報是立“軍立狀”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1日 0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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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11日電(蒲波)國務院日前公佈文化部確定的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共計191項。至此,中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達到1219項。文化部部長蔡武此前指出,要強化名錄保護制度,規範名錄的管理,將逐步把工作重心從名錄申報轉移到保護上來,研究制定分類保護的標準規範和指導意見。

  保護篇

  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項目數量銳減

  和前兩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合計1028項相比,第三批名錄數目銳減,雖然申報的項目有3000多個。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中,民間文學共計41項,傳統音樂16項,傳統舞蹈15項,傳統戲劇20項,曲藝18項,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15項,傳統美術13項,傳統技藝26項,傳統醫藥4項,以及民俗23項。

  對此,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産司副司長馬盛德表示,“第三批名錄非常嚴格控制數量,目的在於真正把具有民族文化價值和典範意義的項目提高到國家級層面”。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的成就,可以用“87”、“34”、“11”來概括。“87”是指截至2010年底普查結果顯示中國大概有87萬項“非遺”資源。“34”指截至2010年底中國已有34項文化遺産被列入聯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名錄。“11”指截至2010年底中國已建設了1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試驗區。

  在財政投入方面,財政部相關負責人王家新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2011年中央財政非遺保護預算達到4.15億元,這比9年前翻了400倍。王家新説,2002年還沒有“非遺”提法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經費是100萬元,2004年達到2000萬元,從2002年至2010年用於非遺保護的經費一共是10.26億元,2011年中央財政的預算則達到了4.15億元,9年間翻了400倍,這在其他領域是非常罕見的。

  國家非遺工作重心從申報轉向保護

  在9日舉行的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座談會上,文化部部長蔡武指出,要強化名錄保護制度,規範名錄的管理。將逐步把工作重心從名錄申報轉移到保護上來,研究制定分類保護的標準規範和指導意見,綜合運用搶救性保護、生産性保護和整體性保護等多種方式,全面、系統、科學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

  “對待傳統文化,態度要辯證客觀。糟粕當然不要保護。但什麼是糟粕?什麼是精華?誰來判定?不但時間會讓人們對糟粕有截然不同的看法,空間也會造成不同的認識。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對美的要求不同,審美觀也有很大的差別。當人類經歷觀念的反復之後,現代人起碼應該有一個意識,即文化是多元的,自己不喜歡不一定就是糟粕。”中國藝術研究院音樂研究所所長田青撰文表示。

  中國民俗學會理事長劉魁立認為,申報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是立“軍令狀”,是莊嚴承諾,是向全社會宣示要承擔保護該項遺産的歷史責任;這不是上光榮榜,更不是做商業廣告。如果以保護為手段、以追逐商業利益為目的,就不但違背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初衷,違背了剛剛實施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也會使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遭到不應有的毀損,使我們有愧於歷史先人和後代子孫。

  文化部將抓緊起草非遺法實施細則  

  一直以來,“重申報、輕保護”是中國非遺保護中的一個頑疾。很多申報項目在沒有成為國家級非遺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會不遺餘力地在財政上予以傾斜;一旦申報成功,保護措施就稀疏了,甚至有的就把非遺項目視作經濟資源開發利用,而不是按照科學規律進行傳承。

  9日,文化部部長蔡武表示,文化部將抓緊研究起草非物質文化遺産法實施細則,對法律設立的主要制度進行細化,增強其操作性和有效性,逐步形成以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為統領,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為支撐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律體系。

  例如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具體規範,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審批程序,非物質文化遺産生産性保護的相關扶持政策等。

  據了解,有的外國人為系統掌握赫哲族的漁獵生活狀況,長年攝錄赫哲族的生活勞作場景,在赫哲族的魚皮工藝製作技術瀕臨絕跡之時,重金購買赫哲族的魚皮服裝等生産生活用品;一些外國人到雲南考察民族歌舞,錄音錄像,收集民族傳統服飾;有的外國人從貴州等地的偏遠山區收購運走蠟染等民族傳統工藝製品;雲南珍貴而獨特的貝葉經書和納西族的東巴經書已大量流失國外。

  《非遺法》需解決“誰來執法”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談到,在非遺立法中,最困難的是認識。就是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也好,非物質文化遺産也罷,怎麼把它放在一個正確的位置。所謂正確認識,就是把它擺在國家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合適位置。實際上這個問題很具體。

  在非遺法立法期間,法律界和文化界的最大爭議集中在“關於權利主體的認定”。另一個爭議焦點是,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流傳地非常分散,甚至跨區域或跨民族。儘管可以多個地方共同進行保護,但一旦有侵害行為,共同的訴訟主體只有理論上而非實際的同等的利益分配權。民事保護問題糾纏不清、難以協調解決導致了2009年,國務院法制辦放棄在該部法律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民事保護問題做出直接規定。

  針對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出現的過度商業性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現象,《非遺法》明確,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俗學家烏丙安説,首先要解決的是誰來執法的問題。比如,在文化領域我們有文化娛樂市場稽查隊,依法對違法違章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非遺法》出臺後,是否也需要建立一支這樣的隊伍,還是將這一職能加在現有某些機構的身上,這些都是需要馬上解決的問題。

責任編輯:杜卓

熱詞:

  • 非物質文化遺産
  • 保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