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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7年收取銀行監管費385億 引發律師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9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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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稱,銀監會“一邊向銀行收費,一邊監管銀行”,在一定程度上讓銀監會“成了商業銀行收費合法性的辯護代理人”。

  ●銀監會表示,收取監管費與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絡,不會對監管公正性産生影響

  中國銀監會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書面採訪時透露,2004年至2010年7年間共向商業銀行收取機構監管費57.74億元,業務監管費327.95億元,共計385.69億元。

  今年3月27日,北京律師董正偉向銀監會發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函,要求公開2004年至20107年間,銀監會向商業銀行收取的監管費數額及去向。

  董正偉認為,銀監會收取銀行業監管費自2004年開始,而“商業銀行向儲戶亂收費也正是始於這一年”,因此銀監會“一邊向銀行收費,一邊監管銀行”這種模式的公正性存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讓銀監會“成了商業銀行收費合法性的辯護代理人”。

  5月1日,銀監會正式給董正偉復函,公開了歷年監管費數據,並強調銀監會實行“收支兩條線”,所有監管費均直接繳入國庫,履職經費則按程序另外向財政部申請,且預算規模“不與銀行業監管費收繳規模挂鉤”。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銀監會再次強調:“收取監管費與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絡,不會對監管公正性産生影響。”

  律師質疑收費監管公正性

  據銀監會向《法制日報》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經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銀監會從2004年起對商業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取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分別針對銀行機構規模及業務規模對監管成本的影響而徵收監管費用。其中,機構監管費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徵收,業務監管費按照扣除實收資本後的資産總額徵收。

  “我們注意到,銀監會成立次年就開始收取商業銀行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由此商業銀行向儲戶亂收費也開始了。監管機構向被監管企業收取監管費用,監管的公正性便喪失了。銀監會監管銀行收費實際成了銀行收費合法性的辯護代理人。由此便不難理解為什麼2003年銀行收費僅有300多項,到現在成了3000多項。”董正偉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了質疑銀監會的起因。

  “我不反對向銀行收取監管費用,但是收費機關不應是銀監會。被收取監管費的銀行往往都會通過收取儲戶費用來轉嫁成本,如果這時候監管機構就是這筆成本的源頭,那麼就很難保證監管的公正性。因此,必須打破銀監會收費監管銀行的模式。”董正偉説。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董正偉提出:“既然最終這筆監管費都要劃入財政,為何不直接從這些國有銀行上交國家財政的利潤中增加?任何人為地增加成本的行為最終都將促使銀行將成本轉嫁于消費者身上。”

  對於這一觀點,在2004年監管費出臺之初,清華大學教授李稻葵也曾直言,對銀行監管是政府的職責,應由財政出錢,“銀行監管代表的是政府對整個經濟活動的利益進行監管”。

  銀監會稱不影響監管公正

  對於收費監管是否影響監管公正性,在答覆《法制日報》記者的問題時,銀監會強調:“銀監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銀行監管收費屬於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銀監會僅負責銀行業監管費的具體執收工作,所收繳費用直接繳入國庫,由中央財政併入國家財政總預算,經全國人大批准後統一分配和使用。”

  而對於履職經費劃撥是否與監管費收取存在關聯,銀監會在給記者的回函中稱:“全部通過‘中央部門預算’規範程序向財政部申請,預算規模根據日常運轉和監管工作需要確定,不與銀行業監管費收繳規模挂鉤。因此,收取監管費與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絡,不會對監管公正性産生影響。”

  事實上,對於為什麼要實行監管收費,銀監會在2004年就公開作出過解釋:

  首先,銀監會認為,同財政撥款相比,實行監管收費“更能強化監管當局和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率觀念”,有利於發揮被監管機構對監管當局的監督作用,促進實現有效銀行監管。

  其次,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銀監會稱多數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對金融業實行了監管收費制度。“銀監會實行監管收費制度將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並進一步邁向國際慣例”。

  第三,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後均實行了監管收費制度,此舉可以使3個監管機構的做法保持一致,避免部門間的政策差異。

  商業銀行收費是否合法

  在質疑收費監管的公正性外,董正偉還提出,目前商業銀行收費項目過於繁多,而銀監會並未起到應有的監管作用。

  據了解,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據此,董正偉建議由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發改委、銀監會一起對商業銀行所有收費項目和標準系統進行清理,“凡是沒有經過3部委政府定價程序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對此,銀監會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則提出,依據我國價格法律體系,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而我國《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銀行卡年費、工本費、挂失費、跨行交易手續費、小額賬戶管理及異地存取款費均屬市場調節價範疇,由商業銀行自主定價。因此銀監會認為:“在遵循監管要求前提下,銀行從自身成本、風險防範及經營策略考慮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是合法合規的。”

  除了相關法律規定外,對於商業銀行收費的理由,銀監會也表示理解:“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和商品時付出了經營成本,例如在向客戶提供銀行卡或存摺時,需要支付銀行卡或存摺的材料費;在向客戶提供電匯等跨行交易服務時需要向中間機構或清算組織支付費用等。”

  但銀監會同時也表示,為維護商業銀行和消費者雙方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管理,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銀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3部門聯合,正在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目前相關工作正在推進。

責任編輯: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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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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