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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首例限制減刑案宣判 被告被判死刑緩期2年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18: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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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情凝重的劉世偉在聽取判決。穗法宣供圖

  人民網廣州6月8日電 廣州市番禺區沙灣法庭今天上午公開宣判廣東省首例限制減刑案件。被告人劉世偉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被告劉世偉即使能獲得減刑,也將在監獄裏度過至少20年。被告表示將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7日晚,被告人劉世偉與鄭江紅、黃某某(均另案處理)乘坐黃華愛(另案處理)駕駛的摩托車途經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舊水坑新社路時,恰逢被害人鄭火維的三輪摩托車在其前方行使,被告人劉世偉等人企圖超越被害人鄭火維駕駛的三輪摩托車但未果。當行使至新社路與三方路交叉的路口時,被告人劉世偉等人乘坐的摩托車超過被害人鄭火維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後,被告人劉世偉與被害人鄭火維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鬥。被告人劉世偉與同案人黃某某所持的菜刀是劉世偉本人從超市中購得,現場的監控錄像清晰證實被告人劉世偉一直在追砍被害人鄭火維,不停地砍劈被害人的背部,並在被害人不支倒地後,還繼續朝被害人身體砍劈。同案人黃某某一直在劉世偉的後面,在被害人鄭火維不支倒地之後,其才趕上實施砍劈行為。被告人劉世偉和黃某某共同砍傷被害人鄭火維的肩背部、腰腹部及大腿,致被害人鄭火維傷重死亡(經法醫鑒定,鄭火維繫銳器作用於全身多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後,被告人劉世偉逃離現場。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劉世偉在四川省瀘州市被公安人員抓獲。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世偉無視國家法律,夥同他人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嚴懲。劉世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劉世偉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

  按照之前《刑法》的減刑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後可依照刑法規定繼續獲得減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根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法律人士認為,限制減刑制度延長了因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有利於減少死刑與死緩之間過分懸殊的差距,能夠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司法貫徹奠定良好的基礎,增加社會公眾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於安撫被害人。(劉少君 穗法宣)

責任編輯:張洋

熱詞:

  • 減刑制度
  • 劉世偉
  • 被告人
  •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