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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男子在京醉駕打傷民警 專家稱應以妨礙公務罪論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7日 16: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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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7日電(記者趙艷紅)記者昨日從北京警方獲悉,6月4日在工體北門打傷停車管理員和民警的外籍駕車男子,已因涉嫌妨礙公務被刑拘。

  6月4日上午7時許,北京市朝陽公安分局接報警稱,在工人體育場北門,幾名外國人因停車收費與停車場管理員發生糾紛,並對管理員毆打。三里屯派出所民警趕到後,在調查處置過程中,駕駛車輛的外籍男子拒不出示證件,並強行發動車輛準備離開。民警攔阻時,該人擊打民警,並將民警拖行40余米甩下,致民警受傷。在駕車逃跑時,又先後將兩名路人撞傷。後在群眾協助下,民警將該車攔下,將駕車男子控制並帶離現場。經查,該男子為西亞某國在京留學生,25歲。經交管部門對其進行酒精檢測,該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04.7mg/100ml。目前,該人已因涉嫌妨害公務被朝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北京警方表示,法律面前沒有特殊群體,警方將依法保護每位在京工作、生活人員的合法權益,並依法處理違法犯罪行為。

  ■專家説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訴法專家洪道德分析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該外籍男子酒後駕車,涉嫌危險駕駛,同時打傷民警,涉嫌妨礙公務。因妨礙公務罪比危險駕駛罪行更重,所以警方以嫌妨礙公務罪對其依法刑拘。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如果當事人所採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傷殘的,還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同時據《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另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所以該案可由北京市朝陽區公安分局進行偵查,但是應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