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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五大途徑構成民事糾紛解決體系"金字塔"型結構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2日 14: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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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為慶祝中國共産黨成立90週年,中國網絡電視臺推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網上系列談"活動,邀請國家發改委、司法部、文化部、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專家分別從經濟、民主法治、文化、社會等方面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並與廣大網民進行在線交流。該活動由中宣部宣教局主辦,中國網絡電視臺承辦,人民網、新華網、中國文明網、光明網、中青網等百家網站共同參與。

  6月2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梁鷹、司法部法制宣傳司副巡視員姚振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馮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做客中國網絡電視臺,圍繞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廣大網友進行在線交流,並回答網民的提問。

  在談到如何看待民事糾紛解決體系時,劉俊海説,人民群眾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訟的,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機制。平等主體的民事主體發生爭訟的,適用友好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的調解,依調解主體身份之不同,可以分為行政調解與民間調解。前者是行政機關出面主持的調解,後者是民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包括行業協會、投資者協會)出面主持的調解。

  他説,從理想目標來看,友好協商,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和訴訟五大爭議解決途徑在運用的數量上依次遞減,構成了"金字塔"型結構。其中,絕大多數民事爭訟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因此友好協商成了金字塔的塔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嘗試調解(民間調解與行政調解)途徑。此外,調解還是仲裁和訴訟機制中的必經程序。因此,調解的重要性和適用範圍僅次於友好協商。如果友好協商和調解未果,而且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則民事爭訟提交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如果友好協商和調解未果,又缺乏相應的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民事爭訟只能訴至法院。訴訟成了解決民事爭訟的最後一道防線,並居於金字塔的塔尖。